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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双方在签约时已预见到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并作出约定的,应视为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的自由处分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文由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综合编辑整理,并首发于微信订阅号“易居房产律师团”,本篇推送略有修订。点击标题“最高法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双方在签约时已预见到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并作出约定的,应视为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的自由处分”可阅读原文。最高法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双方在签约时已预见到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并作出约定的,应视为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的自由处分【关键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8月23日 上午 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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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借名买房”登记在儿子名下,婚后同意儿媳加名,离婚时房子属于谁?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声称“借名买房”登记在儿子名下,婚后同意儿媳加名,离婚时房子属于谁?基本案情/CASE吕某与朱某系母子关系。2012年8月,朱某跟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涉案房屋,吕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7年4月,涉案房屋登记在朱某一人名下。2014年2月,朱某与计某结婚,2018年4月,朱某与计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并在2018年5月将涉案房屋由朱某单独所有变更为朱某、计某共同共有。2022年10月,朱某与计某离婚。吕某持其与朱某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12年8月的《产权代持协议书》诉至法院,主张自己是涉案房屋实际购买人,儿子朱某只是代自己持有房屋所有权,要求朱某配合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将房屋产权变更至吕某名下,同时要求朱某承担因此需支出的税费和律师费。法院裁判/CASE本案中,基于父母子女关系,吕某在购买涉案房屋中出资以及前往售楼地址办理购买房屋手续,不能天然足以证明吕某系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在出资目的上,吕某与朱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仍不能排除赠与、借贷、投资等可能性。现吕某提出涉案房屋系由朱某代为持有,实质系主张其与朱某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吕某欲否定不动产现有登记的推定效力,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朱某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法院亦应结合房屋出资、占有使用、证件持有等方面对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综合进行判断。具体而言,首先,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于2012年8月即已认购,吕某与朱某签订的《产权代持协议书》落款日期亦显示为2012年8月,但自2014年2月朱某与计某结婚,直至2018年5月朱某与计某基于双方达成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将涉案房屋由朱某单独所有变更为朱某、计某共同共有,吕某或朱某从未向计某披露过代持事宜,吕某在知晓房屋变更为朱某、计某共同共有后亦未提出异议或依法主张权利,反而作出“你们家那么看重房产证加名,你的名字已经加了,你们应该会好好过日子”的相应表述。其次,2014年5月,朱某与计某登记结婚后三个月,朱某与计某即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直至双方分居,吕某始终未对房屋进行实际控制,且房屋产权证在朱某手中持有。再次,涉案《产权代持协议书》载明涉案房屋地址与在先形成的《商品房认购书》不一致,反而与在后形成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相一致,吕某虽对此作出了解释,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此外,虽然《产权代持协议书》落款日期显示为2012年8月,但日常生活中亦存在落款日期倒签的情形,吕某未就其与朱某2012年就借名买房进行磋商以及达成协议的时间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根据在案证据,计某提供的反证及反驳意见实质上削弱了吕某提供本证的证明力,吕某就其主张的涉案房屋产权系由朱某代持的主张,没有达到能够否定登记推定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对吕某的主张无法予以采信。在吕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朱某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涉案房屋已于2018年5月登记为朱某、计某共同共有,计某取得部分房屋产权系基于朱某赠与的法律行为,现赠与行为已完成,吕某知情且在过户后作出认可现状的意思表示,故无论吕某是否与朱某存在产权代持、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均无权再要求计某将基于共同共有涉案房屋享有的利益予以返还,吕某相应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法官说法/CASE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月4日 上午 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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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净身出户”房子归前妻,父母称借名买房想讨回,法院怎么判?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儿子“净身出户”房子归前妻,父母称借名买房想讨回,法院怎么判?儿子擅自把房子送人了
5月18日 上午 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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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认定|王某诉谢某、梁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54)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关于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认定|王某诉谢某、梁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54)裁判要旨/TEXT在涉及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是否可撤销,应从分割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在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实际分割明显不合常理,且对债权人之债权及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债权人可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基本案情/CASE原告王某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谢某与梁某原系夫妻关系,被告谢某拖欠原告货款及违约金共计一百余万元未能按时支付,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谢某妻子梁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及轿车一辆。后梁某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原告在收到异议申请书、离婚协议等材料后,得知二被告在原告与谢某买卖合同案庭审结束后两天内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且离婚协议财产处理一栏载明: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被告谢某明自己知尚有巨额债务未能偿还,依然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梁某,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极大地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二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与梁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一套、汽车一辆,上述房产及车辆均登记在梁某名下。王某诉谢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于2022年11月14日进行庭审,后法院判决被告谢某给付原告王某货款1420146.51元、违约金171600.39元。谢某与梁某于2022年11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对财产以及债务处理作出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后因被告谢某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梁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及汽车一辆,被告梁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查封的财产系其个人所有、王某所诉案件系谢某个人债务、双方已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作出约定为由申请解除对案涉财产的查封。原告王某遂以谢某恶意转移个人财产导致王某债权无法实现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裁判结果/TEXT郯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谢某与被告梁某于2022年11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案例解读/CASE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及其实现的行为得诉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五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离婚协议中关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的约定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撤销权的规定,但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本质上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范畴,应受撤销权的制约。对于债务人通过签署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应从财产分割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以下要件:一是债权人在债务人签订离婚协议处分财产之前已经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实施财产无偿处分行为时,债权人的债权尚未成立或已经消灭,则无偿处分行为不能对债权人产生任何影响,此时,债权人的撤销权不能成立。二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明显不合理且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对于财产分割条款的合理性,可结合子女抚养、离婚过错、老人赡养等因素进行判断。所谓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使债权人的债权有难以实现的危险,或者致使不能完全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三是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未超过法定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案中,谢某欠王某债务数额巨大,谢某与梁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由谢某负责偿还,在没有证据证明谢某另有其他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的情况下,谢某与梁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符合常理,影响了王某债权的实现,侵害了王某的债权权益,故王某可申请撤销谢某与梁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相关法条/TEX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4月22日 上午 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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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协议离婚将所有财产无偿转让给配偶后,原配偶出售财产,二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版权公告编者说明:本文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转自:“至正研究”本公众号所发布的原创文章一切权利属于署名作者所有,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编辑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需转载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公众号及作者署名,需要白名单授权的请扫描底部二维码联系。本公众号原创文章、编辑文章、转载文章仅供学习与交流,不代表任何的官方解读和实践指导性建议,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转载文章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END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http://www.maxfcls.com/(PC端)http://www.maxfcls.com/wap/(移动端)易居房产律师团法律咨询热线13911056513(张涛律师)Email:13911056513@139.com18501380726(团队助理)团队微信号:zhanglvteamEmail:18501380726@139.com扫码关注点击下方标题,阅读更多文章1、农村房屋买卖已25年,被拆迁获赔近百万,卖方诉请合同无效并主张房屋补偿费,法院怎么判?2、最高法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双方在签约时已预见到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并作出约定的,应视为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的自由处分发商返还款项及利息3、最高院民一庭:网签与备案有何区别?|商品房网签与购房合同备案4、夫妻房产登记为1%和99%,离婚时按该份额分割还是均分?|离婚房产分割:一波三折,经历一审、二审、抗诉再审,终于尘埃落定…5、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的解读(附:最高法院关于以物抵债的16个裁判观点合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6、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尚未办理变更登记,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7、无证房一房二卖已交付,再过户给未实际看房的另一买受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如何判断?8、交易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合同无效,卖方被判赔偿买方房屋升值损失近290万元【成交净房价仅105万】
4月22日 上午 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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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将房产无偿赠与自己,不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订立的赠与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号│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库FC422总第792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将房产无偿赠与自己,不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订立的赠与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关键词
2月5日 上午 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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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一次性解答农村宅基地常见问题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一次性解答农村宅基地常见问题正
2月5日 上午 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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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办案指引

律师主动联络得知或被通知遗嘱人的死亡信息的,应通过对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等材料的核验、对家庭成员、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访谈以及向相关单位发出询证函等方式,核查遗嘱人的死亡情况。第44条
1月18日 上午 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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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给的购房款,是赠与还是借贷?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母亲给的购房款,是赠与还是借贷?正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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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夫妻在赠与房产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即使没有公证,也不得任意撤销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联系│13911056513@139.com最高院民一庭:夫妻在赠与房产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即使没有公证,也不得任意撤销正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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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获赠房屋却不履行赡养义务 老人如何行使撤销权|北京三中院“服务保障民生 涉房产转让托付养老类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通报摘编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联系│13911056513@139.com子女获赠房屋却不履行赡养义务
202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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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债务应从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婚前财产约定、款项来源、款项用途等方面综合认定,而不能仅凭借条认定|相关案例法条检索分析报告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号│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库MSJD420总第788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夫妻之间的债务应从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婚前财产约定、款项来源、款项用途等方面综合认定,而不能仅凭借条认定|相关案例法条检索分析报告关键词
202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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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出资203万为已婚儿子买房产权登记于儿子儿媳名下,要求返还遭拒起诉能否获得支持?法院: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款项性质看证据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联系│13911056513@139.com父亲出资203万为已婚儿子买房产权登记于儿子、儿媳名下,要求返还遭拒起诉能否获得支持?法院: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款项性质看证据01关键词赠与
202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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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本上加名,不等于离婚一律平分!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婚后房本上加名,不等于离婚一律平分!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关键词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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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刚加名字,女方要求离婚并平分房产,法院:不支持!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房产证上刚加名字,女方要求离婚并平分房产,法院:不支持!01关键词婚后房本加名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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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再婚后又离异,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房屋?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父母再婚后又离异,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房屋?关键词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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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观点:挂靠人对外买卖、租赁等情形下,如何认定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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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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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执行保留租金标准争议探讨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唯一住房”执行保留租金标准争议探讨正文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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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遗产管理人被诉案宣判 姑姑继承侄子名下房屋全部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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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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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法官会议纪要: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及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权等8个重要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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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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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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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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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借名购房的物权归属与合同效力|以涉借名购房与借名投资的几个案例为线索进行考察(吴光荣)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作者│吴光荣,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来源│《法治研究》2022年第6期也谈借名购房的物权归属与合同效力|以涉借名购房与借名投资的几个案例为线索进行考察(吴光荣)版权公告编者说明:本文来源法制研究杂志社,作者吴光荣,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本公众号所发布的原创文章一切权利属于署名作者所有,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编辑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需转载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公众号及作者署名,需要白名单授权的请扫描底部二维码联系。本公众号原创文章、编辑文章、转载文章仅供学习与交流,不代表任何的官方解读和实践指导性建议,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转载文章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END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http://www.maxfcls.com/(PC端)http://www.maxfcls.com/wap/(移动端)易居房产律师团法律咨询热线13911056513(张涛律师)Email:13911056513@139.com18501380726(团队助理)团队微信号:zhanglvteamEmail:18501380726@139.com扫码关注点击下方标题,阅读更多文章1、农村房屋买卖已25年,被拆迁获赔近百万,卖方诉请合同无效并主张房屋补偿费,法院怎么判?2、最高法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双方在签约时已预见到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并作出约定的,应视为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的自由处分发商返还款项及利息3、最高院民一庭:网签与备案有何区别?|商品房网签与购房合同备案4、国家关于商住房政策调控是否能成为买受人因贷款受阻继而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免责事由?5、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的解读(附:最高法院关于以物抵债的16个裁判观点合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6、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尚未办理变更登记,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7、无证房一房二卖已交付,再过户给未实际看房的另一买受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如何判断?8、交易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合同无效,卖方被判赔偿买方房屋升值损失近290万元【成交净房价仅105万】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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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成为被执行人,作为配偶应知道的4个法律问题,法官帮你解答!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夫妻一方成为被执行人,作为配偶应知道的4个法律问题,法官帮你解答!1.配偶因欠款未还成为了被执行人,法院查封了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但这个房子是我们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我能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吗?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其丈夫名下,但是因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不因登记在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的性质。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法院可以查封该房屋,但强制执行不能损害非被执行人的配偶方的财产份额。2.配偶现在是被执行人,但其涉及的执行案件目前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我为被执行人,我会因此成为被执行人吗?答: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会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执行中追加案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非法定情形不得变更、追加,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的范围。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因此,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缺乏法律依据。3.我已和配偶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房子归我所有,现在法院查封了该套房产,我该如何主张权利?答: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该约定系夫妻关系内部约定,在未办理变更登记前,物权不发生变动。但如果在执行案件涉及债权产生前,夫妻双方就签订了真实有效且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且《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属的一方对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没有过错,则其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以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其所有为由申请排除债权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4.配偶是被执行人,现在法院要拍卖其婚前房产,但这个房子是我和家里老人小孩的唯一住房,可以不执行吗?答: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即使房产系“唯一住房”,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居住房屋,也应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例如,被执行人有子女可以提供其他住房。(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这种情况下,“唯一住房”是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刻意为之,该房屋仍应强制执行。(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唯一住房”并不是排除执行的“挡箭牌”,被执行人应承担责任还是要承担。法官提示夫妻一方如已成为被执行人,作为配偶要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主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义务,避免“家”被执行。配偶如果认为自身财产份额受损,可以通过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寻求救济。版权公告编者说明:本文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者:北京一中院执行二庭,赵翔。本公众号所发布的原创文章一切权利属于署名作者所有,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编辑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需转载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公众号及作者署名,需要白名单授权的请扫描底部二维码联系。本公众号原创文章、编辑文章、转载文章仅供学习与交流,不代表任何的官方解读和实践指导性建议,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转载文章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END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http://www.maxfcls.com/(PC端)http://www.maxfcls.com/wap/(移动端)易居房产律师团法律咨询热线13911056513(张涛律师)Email:13911056513@139.com18501380726(团队助理)团队微信号:zhanglvteamEmail:18501380726@139.com扫码关注点击下方标题,阅读更多文章1、农村房屋买卖已25年,被拆迁获赔近百万,卖方诉请合同无效并主张房屋补偿费,法院怎么判?2、最高法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双方在签约时已预见到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并作出约定的,应视为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的自由处分发商返还款项及利息3、最高院民一庭:网签与备案有何区别?|商品房网签与购房合同备案4、夫妻房产登记为1%和99%,离婚时按该份额分割还是均分?|离婚房产分割:一波三折,经历一审、二审、抗诉再审,终于尘埃落定…5、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的解读(附:最高法院关于以物抵债的16个裁判观点合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6、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尚未办理变更登记,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7、无证房一房二卖已交付,再过户给未实际看房的另一买受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如何判断?8、交易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合同无效,卖方被判赔偿买方房屋升值损失近290万元【成交净房价仅105万】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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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婚内从父亲继承的房子给了表哥,算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吗?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把婚内从父亲继承的房子给了表哥,算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吗?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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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能代病重妻子订立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吗?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丈夫能代病重妻子订立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吗?导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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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3号(附全文)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3号(附全文)导读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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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的买受人未及时办理不动产过户的还能否对抗从原权利人处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司法拍卖的买受人未及时办理不动产过户的还能否对抗从原权利人处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第一,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法律文书或者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后,虽未进行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仍应认定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应注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甲乙双方就登记在乙名下的某套房屋产权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归甲所有。即使该房屋仍登记在乙名下,自该判决生效之时起,甲即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可持生效判决办理该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又如,在强制执行程序中,A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甲的房屋进行拍卖,竞买人乙公司竞买成功。法院遂作出拍卖成交裁定,并送达乙公司。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后登记手续办理前,被执行人甲的另一个债权人丙公司向B法院申请对该房屋进行查封。B法院查明该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甲的名下,遂依申请进行了查封。因拍卖成交裁定一经送达,拍卖房屋的所有权即转移给买受人乙公司,因此,乙公司可以持拍卖成交裁定要求B法院解除查封,B法院应当依法解除查封。第二,在因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法律文书或者政府的征收决定引起物权变动的情况下,要注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本条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发生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和交付作为生效要件,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后,当事人或者国家即可取得所有权。由于物权的变动和公示存在“时间差”,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新权利人取得所有权之后,不动产仍登记在原权利人名下,动产仍由原权利人占有。如果原权利人将该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就会存在真正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我们认为,在新权利人未办理登记或者未占有动产的情况下,如果善意第三人受让该动产、不动产或者在其上设定限制物权的,依据公信原则,出于对不动产权利登记簿或动产占有状态的信赖而从原权利人处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的第三人,可以对抗和排斥真正权利人的物权,法院对该善意第三人的权利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版权公告编者说明:本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第164页。本公众号所发布的原创文章一切权利属于署名作者所有,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编辑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需转载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公众号及作者署名,需要白名单授权的请扫描底部二维码联系。本公众号原创文章、编辑文章、转载文章仅供学习与交流,不代表任何的官方解读和实践指导性建议,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转载文章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END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http://www.maxfcls.com/(PC端)http://www.maxfcls.com/wap/(移动端)易居房产律师团法律咨询热线13911056513(张涛律师)Email:13911056513@139.com18501380726(团队助理)团队微信号:zhanglvteamEmail:18501380726@139.com扫码关注点击下方标题,阅读更多文章1、农村房屋买卖已25年,被拆迁获赔近百万,卖方诉请合同无效并主张房屋补偿费,法院怎么判?2、最高法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双方在签约时已预见到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并作出约定的,应视为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的自由处分发商返还款项及利息3、最高院民一庭:网签与备案有何区别?|商品房网签与购房合同备案4、国家关于商住房政策调控是否能成为买受人因贷款受阻继而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免责事由?5、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的解读(附:最高法院关于以物抵债的16个裁判观点合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6、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尚未办理变更登记,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7、无证房一房二卖已交付,再过户给未实际看房的另一买受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如何判断?8、交易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合同无效,卖方被判赔偿买方房屋升值损失近290万元【成交净房价仅105万】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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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购买房屋虽登记为每人50%,但双方未就该登记方式达成协议,分割时一方仅凭该登记方式即主张构成共有人内部赠与的法院不予支持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同居期间购买房屋虽登记为每人50%,但双方未就该登记方式达成协议,分割时一方仅凭该登记方式即主张构成共有人内部赠与的法院不予支持争议焦点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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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主张借父亲名义购买房改房,在父亲已故继母否认的情况下不能提供直接、客观证据证明借名买房合意的,存在极大的败诉风险!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号│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库FC428总第772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儿子主张借父亲名义购买房改房,在父亲已故继母否认的情况下不能提供直接、客观证据证明借名买房合意的,存在极大的败诉风险!--——姚2与张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解析关键词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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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预约、预售、现房销售等不同合同类型,“商办房”、不利因素告知、延迟交付、逾期交付等争议热点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预约、预售、现房销售等不同合同类型,“商办房”、不利因素告知、延迟交付、逾期交付等争议热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成为近年来常见的矛盾纠纷。这类纠纷涉及的商品房价值大、化解难度大,通常以楼盘为单位集中爆发、易形成群体性诉讼,成为社会热点。为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先后走访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开珠海市重点房地产企业座谈会的基础上,近日,从全市法院近三年生效案件中选取出商品房买卖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综合考量了社会生活中常见多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商品房预约、预售、现房销售等不同合同类型,“商办房”、不利因素告知、疫情导致延迟交付、逾期交付责任承担、格式条款效力等多个争议热点,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示范性。每个案例总结提炼出相应指引意义,以期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从源头上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维护珠海地区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本报记者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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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已25年,被拆迁获赔近百万,卖方诉请合同无效并主张房屋补偿费,法院怎么判?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号│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库FC424(总第768)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农村房屋买卖已25年,被拆迁获赔近百万,卖方诉请合同无效并主张房屋补偿费,法院怎么判?关键词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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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买房烂尾后拒绝还贷后遭银行起诉,法院判决:不用还!开发商将贷款支付的购房款返还给银行、将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返还给个人!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全国首例!买房烂尾后拒绝还贷后遭银行起诉,法院判决:不用还!开发商将贷款支付的购房款返还给银行、将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返还给个人!导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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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楼盘停工烂尾业主“抱团停贷”!最高法院早有判决【(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明确:烂尾楼风险不应当全由购房者承担!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多地楼盘停工烂尾业主“抱团停贷”!最高法院早有判决【(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明确:烂尾楼风险不应当全由购房者承担!!导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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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登记为1%和99%,离婚时按该份额分割还是均分?|离婚房产分割:一波三折,经历一审、二审、抗诉再审,终于尘埃落定…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夫妻房产登记为1%和99%,离婚时按该份额分割还是均分?|离婚房产分割:一波三折,经历一审、二审、抗诉再审,终于尘埃落定…案情回顾/CASE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申诉人……这些在法律文书中加在程青名字前面、随着诉讼程序变换的不同称谓,记录了在2020年春至2021年冬的中国北京,一名中年女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的倔强和她对国家法治的坚定信仰;这起案件经检察院抗诉后获改判,也成为这一年中,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能动履职、精准监督司法理念的又一次鲜活实践。“你的案子市检察院已经向法院提出抗诉了”。2021年8月13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助理李莹打电话通知程青案件的进展情况。“电话里,我听到她哭了”,李莹说。
202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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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这样约定,有逃避债务的可能!|法院警示版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版权公告编者说明:本文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媒体工作室,素材:涉外庭,通讯员:张一扬,责编:钟远东,编辑:戴晶娜。本公众号所发布的原创文章一切权利属于署名作者所有,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编辑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需转载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公众号及作者署名,需要白名单授权的请扫描底部二维码联系。本公众号原创文章、编辑文章、转载文章仅供学习与交流,不代表任何的官方解读和实践指导性建议,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转载文章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END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http://www.maxfcls.com/(PC端)http://www.maxfcls.com/wap/(移动端)易居房产律师团法律咨询热线13911056513(张涛律师)Email:13911056513@139.com18501380726(团队助理)团队微信号:zhanglvteamEmail:18501380726@139.com扫码关注点击下方标题,阅读更多文章1、同居期间共同购房并预告登记为共有,未登记结婚即分手房屋归谁所有,折价补偿款该如何计算和分割?2、最高法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双方在签约时已预见到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并作出约定的,应视为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的自由处分发商返还款项及利息3、最高院民一庭:网签与备案有何区别?|商品房网签与购房合同备案4、国家关于商住房政策调控是否能成为买受人因贷款受阻继而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免责事由?5、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的解读(附:最高法院关于以物抵债的16个裁判观点合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6、“买一楼送花园”送了个“公共绿地”
202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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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见证人需“履职”!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打印遗嘱无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漫”说民法典系列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打印遗嘱,见证人需“履职”!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打印遗嘱无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漫”说民法典系列案情简介/CASE被继承人陶某生育了三个子女,即王甲、王乙、王丙。王甲、王乙称陶某于生前立有打印遗嘱,其财产全部由王甲和王乙继承。王丙提出异议,认为该遗嘱不是陶某的真实意思,遂诉至法院。审理中,法官向见证人代某、顾某核实陶某订立遗嘱时的情形,二人均表示立遗嘱当天未阅读遗嘱内容,看到遗嘱时,遗嘱已经打印好,并已有陶某的签名、捺印,便在见证人处签名。法院判决认为,两位见证人称该打印遗嘱系签字后才拿过来见证,两人并未参与遗嘱书写签字的全过程,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故不予认定遗嘱效力,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官说法/ANALYSIS打印遗嘱由于制作简单、清晰易认而被越来越多地采用。为了确保打印遗嘱的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法律明确规定一份有效的打印遗嘱要有遗嘱人本人在落款处签名和书写日期,同时还要求有两名在场的见证人签名。《民法典》对打印遗嘱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都签名、书写日期,以最大限度保证打印遗嘱的真实性。【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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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将3套房遗赠同居17年的保姆,法院判决违背公序良俗,遗嘱无效!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丈夫将3套房遗赠同居17年的保姆,法院判决违背公序良俗,遗嘱无效!案情回顾/CASE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则民事判决书引发关注。据判决书,刘某发(男)与陈某(女)夫妻二人共育有三男二女五名子女。早些年间,刘某发自建了三幢房屋,2010年经旧村改造房屋变成了回迁房,经旧改办等统一安排分配,五名子女分别分得几百平方不等的面积,刘某发获分300平方,其妻陈某将其份额主动给了三个男孩,只留了80平方。刘某发的遗嘱提及——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因陈某长期打麻将没有把家庭照顾好,导致夫妻常常吵架,引发夫妻感情破裂。在1981年间,陈某婚外恋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终因情感不合而分居生活。在分居生活多年后,2001年因生活需要,刘某发聘请了时年38岁的杨某作为保姆,由其照顾日常生活,后来随着岁月的推移,彼此间产生了感情,因而发展为同床共枕,共同生活十七年之久。根据判决书——2015年7月,刘某发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不准许刘某发与陈某离婚的民事判决,并于2016年2月生效。2016年8月,刘某发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双方已经分居十几年,2017年4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准许二人离婚。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然而,刘某发在二审审理期间因病死亡,深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诉讼终结。刘某发在去世前与保姆杨某一同生活,而杨某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显示,刘某发曾两次立下遗嘱。根据《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见证书》显示:2017年8月4日,刘某发自书遗嘱,内容除了前述房产相关情况外,还提及因生前所养育子女对其不孝顺且打骂恐吓,刘某发对其子女已无亲情关系。刘某发因政府旧村改造所分的大冲房产300平方米全部归杨某所有,任何人无权分争,股份公司股权份额也归杨某所有,杨某作为保姆对刘某发十几年的关心照顾,以此财产赠送而表示心意。2017年6月19日,刘某发再次立下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遗嘱中刘某发对其与保姆的感情表述为“彼此感情浓厚,不是妻子胜于妻子,已成为不离不弃、形影不离的老伙伴……”遗嘱中也再次提及财产处理,称将其获分得30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享有的深圳市大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有股权份额,以及生前所享有的一切财物全归属杨某所有。法院查明信息显示,刘某发获分的300平米,具体房屋正是南山大冲城市花园3套各100平方米的房产。南都记者查询深圳市住建局发布的住宅小区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表,该小区中相似面积在售房子的政府参考单价为13万每平方米。也就是说,涉及纠纷的财产价值如今已近4000万元。法院判决/SENTENCE案件进入一审程序后,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刘某发生前所立《房产继承遗嘱书》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系其所签名确认,且该遗嘱与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见证的遗嘱中对遗产的处理意思表示一致,确认《房产继承遗嘱书》系刘某发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遗产的处理部分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和刘某发两人的同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遗赠行为无效,遗赠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亦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刘某发死亡时继承即开始,此时其个人合法财产即应当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区分,刘某发作为遗赠人遗赠个人财产以及杨某作为接受遗赠人接受受遗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杨某主张刘某发的遗产由其继承,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发的三套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认为刘某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杨某非婚同居多年,存在过错。另从照顾女方原则考虑,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陈某,一套房产为刘某发财产,属于遗产,由杨某继承。综上作出相应判决。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深圳中院认为该遗赠纠纷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发自书的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是否有效。深圳中院审理认为,即便事出有因,刘某发与杨某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第一款“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同时,刘某发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杨某明知刘某发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深圳中院认为,刘某发自书的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剥夺了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陈某对刘某发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综上,深圳中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刘某发以自书的方式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依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版权公告编者说明:本文来源人民日报、深圳大件事,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内容仅供学习交流,本平台对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持中立观点,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具有实践指导性作用。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END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http://www.maxfcls.com/(PC端)http://www.maxfcls.com/wap/(移动端)易居房产律师团法律咨询热线13911056513(张涛律师)Email:13911056513@139.com18501380726(团队助理)团队微信号:zhanglvteamEmail:18501380726@139.com扫码关注点击下方标题,阅读更多文章1、同居期间共同购房并预告登记为共有,未登记结婚即分手房屋归谁所有,折价补偿款该如何计算和分割?2、最高法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双方在签约时已预见到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并作出约定的,应视为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的自由处分发商返还款项及利息3、最高院民一庭:网签与备案有何区别?|商品房网签与购房合同备案4、国家关于商住房政策调控是否能成为买受人因贷款受阻继而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免责事由?5、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的解读(附:最高法院关于以物抵债的16个裁判观点合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6、“买一楼送花园”送了个“公共绿地”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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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合同效力与代持房产的权属|(合同效力/权利归属/强制执行)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借名买房合同效力与代持房产的权属|(合同效力/权利归属/强制执行)关键词/KEYWORD借名买房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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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尚未办理变更登记,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号│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库FC2206总第423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尚未办理变更登记,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王某与任某、房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法律解析关键词/KEYWORD物权变动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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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已交付但未登记情形下继承标的之辨析|本案例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优秀奖,入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等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版权公告编者说明:原文来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者:张琳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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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共同购房并预告登记为共有,未登记结婚即分手房屋归谁所有,折价补偿款该如何计算和分割?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号│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库YJFC2206总第422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同居期间共同购房并预告登记为共有,未登记结婚即分手房屋归谁所有,折价补偿款该如何计算和分割?——李某与赵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案法律解析关键词/KEYWORD共有物分割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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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纠纷10个典型参考案例(含有合同效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缔约过失责任、过错责任认定、拆迁利益补偿等常见问题)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农村房屋买卖纠纷10个典型参考案例(含有合同效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缔约过失责任、过错责任认定、拆迁利益补偿等常见问题)正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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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所得按份共有房屋各共有权人均有占有、使用、居住权利,一方单独使用侵权又不宜判决共同居住的,可判实际居住方向他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号│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库YJFC2205总第421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继承所得按份共有房屋各共有权人均有占有、使用、居住权利,一方单独使用侵权又不宜判决共同居住的,可判实际居住方向他方支付占有使用费——孙1与孙2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再审)法律解析关键词/KEYWORD共有物分割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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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网签与备案有何区别?|商品房网签与购房合同备案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最高院民一庭:网签与备案有何区别?|商品房网签与购房合同备案关键词/KEYWORD网签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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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如果存在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应当如何处理?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房产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如果存在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应当如何处理?正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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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拒不处置共有房产致离婚协议中“转让房屋分割价款”约定无法履行,当事人可诉请法院裁判分割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离婚后一方拒不处置共有房产致离婚协议中“转让房屋分割价款”约定无法履行,当事人可诉请法院裁判分割案情简介/CASE2020年1月,王芳与张华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按揭购买的杭州市滨江区某套房屋立即挂牌出售,男方配合女方办理房屋出售、签字、过户等手续。在买家支付首付款后,双方搬离房屋。房屋转让所得款按王芳80%、张华20%分配。协议签订后,王芳积极寻找买主,并领着买家一次次看房,但张华却总是一句“房屋售价低于市场价,我不同意卖”,予以回绝。房屋迟迟不能转让,王芳除了要抚养两个孩子外,每月还要归还房贷,生活日益艰难。与此同时,双方同住在一个屋檐下,过着离婚不离“家”的生活,争吵不断,矛盾升级。忍无可忍之下,王芳一纸诉状将张华诉至滨江法院,要求法院分割房屋。“我没有阻止她出售房屋,是她没能找到合适买家按市场价格出售房屋。”庭审中,张华认为王芳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后分配转让款”的约定,王芳才是违约一方。张华表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取得房屋,如果法院要拍卖,所有评估费用等损失要王芳承担。“我可以按照法院评估价将房屋折价款补偿给张华。”面对张华推脱出售的说辞,王芳提出房屋由法院委托评估,自己接手房屋并将协议约定的房屋折价款补偿张华的方法。裁判结果/RESULT本案中,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立即出卖房屋,就出房屋所得净值按男方20%、女方80%的比例分配,该房屋分割协议条款合法有效。协议订立后,双方自应通过中介机构挂牌等方式出卖该房屋,并配合买受人办理签约及过户等手续,但因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故双方约定的分割协议事实上已无法履行,且即使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达成一致,张华还需配合买家办理签字、过户手续,而该等义务也不适合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分割价款”的约定无法履行,并导致作为房屋共有人的王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可根据王芳的请求依法终止双方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裁判分割。本案中,因王芳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张华明确表示放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房屋归王芳所有,王芳补偿张华折价款,两人各承担一半的评估费。张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法官说法/REMIND夫妻离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可分为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协议分割属于债权契约,不动产经登记,动产经交付后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人民法院裁判分割,作出的判决属于形成判决,判决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本案中,因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不能达成一致,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分割价款”的约定无法履行。因此,人民法院可根据一方请求依法终止双方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裁判分割。【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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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楼送花园”送了个“公共绿地” 影响对房屋的整体评价和居住体验,业主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请解约退房获法院支持!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买一楼送花园”送了个“公共绿地”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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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无法对共有房屋共同使用及处分达成一致,一方不愿意出资购买另一方的产权份额,可起诉进行析产处理,拍卖、变卖房屋平均分配所得房款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号│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库YJFC2205总第420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双方无法对共有房屋共同使用及处分达成一致,一方不愿意出资购买另一方的产权份额,可起诉进行析产处理,拍卖、变卖房屋平均分配所得房款——谭某与苏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法律解析关键词/KEYWORD共有房屋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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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的解读(附:最高法院关于以物抵债的16个裁判观点合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的解读(附:最高法院关于以物抵债的16个裁判观点合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导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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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请求是否与原裁判有关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5次法官会议纪要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联系│13911056513@139.com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请求是否与原裁判有关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5次法官会议纪要案情摘要/CASE1997年6月,甲银行向乙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期限1年,乙公司以其拥有的
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