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民一庭: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关注,获得更多资讯!
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
联系│13911056513@139.com

最高法民一庭: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正  文 
/TEXT

问: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答: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赠与方的观点是不对的。


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那么从法律角度,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如何评价呢?


我们认为,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没有打算履行,特别是对那些将签订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却动辄反悔,根本没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绝不能予以支持。


版权公告

编者说明:本文来源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编辑整理。本公众号所发布的原创文章一切权利属于署名作者所有,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编辑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需转载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公众号及作者署名,需要白名单授权的请扫描底部二维码联系。本公众号原创文章、编辑文章、转载文章仅供学习与交流,不代表任何的官方解读和实践指导性建议,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转载文章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

END

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

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

http://www.maxfcls.com/(PC端)

http://www.maxfcls.com/wap/(移动端)

易居房产律师团法律咨询热线

13911056513(张涛律师)

Email:13911056513@139.com

18501380726(团队助理)

团队微信号:zhanglvteam

Email:18501380726@139.com



点击下方标题,阅读更多文章

1、农村房屋买卖已25年,被拆迁获赔近百万,卖方诉请合同无效并主张房屋补偿费,法院怎么判?

2、最高法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双方在签约时已预见到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并作出约定的,应视为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的自由处分
发商返还款项及利息

3、最高院民一庭:网签与备案有何区别?|商品房网签与购房合同备案

4、夫妻房产登记为1%和99%,离婚时按该份额分割还是均分?|离婚房产分割:一波三折,经历一审、二审、抗诉再审,终于尘埃落定…
5、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的解读(附:最高法院关于以物抵债的16个裁判观点合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6、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尚未办理变更登记,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7、无证房一房二卖已交付,再过户给未实际看房的另一买受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如何判断?
8、交易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合同无效,卖方被判赔偿买方房屋升值损失近290万元【成交净房价仅105万】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易居房产律师团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