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尚未办理变更登记,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尚未办理变更登记,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王某与任某、房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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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 离婚协议 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READING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须以登记为前提,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其效力仅及于协议双方,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一般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若离婚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离婚协议订立早于债务发生之前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PEOPLE
原告:王某
被告:任某、房某
/CASE
/SENTENCE
/ANALYSIS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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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高院判例看“假离婚”,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是否有效?(附详细说明)
原文要旨:夫妻双方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系双方自愿做出,具有法律效力。其中一方提及的“假离婚”,并不能否认双方离婚协议的内容。
2、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一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原文要旨: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房产处理等多方面内容构成一个整体,其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性赠与合同。受赠子女依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享有直接、独立的请求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给付义务,系适格的原告主体。
3、最高院|房屋经离婚协议分割归一方所有,所有人对该房产享有的过户请求权是否足以排除执行形成在后的金钱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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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要旨:与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不相同,购房人仅提供发票、收据,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付款事实表示认可,尚不足以认定已经实际付款,还应查明购房人实际支付购房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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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要旨: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7、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但未过户,能否因男方的债务执行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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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要旨:夫妻离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可分为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协议分割属于债权契约,不动产经登记,动产经交付后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人民法院裁判分割,作出的判决属于形成判决,判决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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