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购房人仅提供发票、收据不能认定已经实际付款并排除强制执行!

专业专注房产 易居房产律师团
2024-08-24

 提示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获得更多实用资讯

编者│易居房产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
联系│13911056513@139.com


01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2093号,刘吉梅、管晓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吉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管晓莉。

一审被告:甘肃华大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刘吉梅因与被申请人管晓莉及一审被告甘肃华大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47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刘吉梅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本案支付房款有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余挺、何静夫妇以水泥款抵顶房款,对该抵顶房款的事实,华大公司在两次庭审中均予以认可,并有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予以佐证,应当认定华大公司已收到全部房款。第二个环节是刘吉梅向余挺、何静夫妇支付房款,华大公司已收到房款,刘吉梅是否向余挺、何静夫妇支付房款,不影响华大公司的利益,也不损害管晓莉的利益,且本案中有证据证明刘吉梅向余挺、何静夫妇支付了房款。原判决认定刘吉梅缺乏支付房款的有效证据系认定事实错误。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存在交叉适用的情形,本案中华大公司系案涉房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适用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刘吉梅作为实际购房人,与华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房款,案涉房产系刘吉梅唯一住房且由刘吉梅实际占有,故刘吉梅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刘吉梅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本案是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与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不相同,购房人仅提供发票、收据,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付款事实表示认可,尚不足以认定已经实际付款,还应查明购房人实际支付购房款的事实。
根据原判决查明的事实,华大公司与刘吉梅于2012年5月2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6年4月23日华大公司向刘吉梅出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但刘吉梅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向华大公司支付了房款。刘吉梅提交银行转账记录拟证明其于2014年2月25日向何静支付购房款527000元,该款项金额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购房价格不符,刘吉梅称多付的61610元为装修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原判决认定刘吉梅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支付房款的事实,并无不当。刘吉梅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版权公告

本文来源:保全部;如需转载原创字样文章请联系本文作者并注明出处;本公众号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且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

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

http://www.maxfcls.com/(PC端)

http://www.maxfcls.com/wap/(移动端)

易居房产律师团法律咨询热线

13911056513(张涛律师)

18501380726(团队助理)

团队微信号:zhanglvteam

Email:18501380726@139.com


点击下方文章标题,可阅读更多文章

更多原创文章,在本订阅号“查看历史”

离婚协议约定丈夫名下房产归妻子所有,未办过户登记即被查封,妻子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法院支持吗?

出名人认可存在借名买房且同意过户借名人未能举证证明房款支付及贷款偿还等具体情况,法院难以判决支持!

卖方明知登记错误仍将应为前妻名下的房屋出售致无法过户仅被判违约金2万元!

对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数额不认可、未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诉请法院判决村小组支付补偿款?

业主委员会未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是否影响其成立及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购得房屋实际占有但未办理房产证,开发商破产后买受人能否行使取回权将已购房屋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

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翻建的房屋,能否认定为违法建筑?

婚前个人按揭购房、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怎么做才能有效进行个人资产的保护与隔离?(附:8大实务规则总结+4个精选判例推演)

儿子婚后将房屋两次更名登记为配偶单独所有,母亲作为共有人可否行使追回权要求恢复登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6个精选案例全面展示适用细则的实务要点!

宅基地院落拆迁儿媳无建设贡献且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仅可获得选房指标所对应的折价利益!

宅基地上老房拆除建新房,家庭成员未做产权约定,应如何认定新建房屋权属?

单方签约出售共有商铺,转让完成配偶两年无异议再诉确认合同无效法院不支持!

委托人支付报酬,应以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 介绍工程承包索要居间服务费7230万,发生纠纷法院如何裁判?(02)

国企房屋转让应当进行评估、批准等规范内部程序的规定属于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房地产买卖遇纠纷仲裁达成协议,调解书却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可否再起诉?

分居协议房产归一方因欠贷未过户另一方去世,继承人对该房主张继承分割,法院怎么判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易居房产律师团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