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遇纠纷仲裁达成协议,调解书却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可否再起诉?
编号│易居律师团案例库YJFC20358-1
编者│易居房产律师团案例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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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遇纠纷仲裁达成协议,调解书却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可否再起诉?
----林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再审)法律解析(系列|01)
【关键词】
仲裁裁决 调解协议 同等法律效力 不予执行 房地产买卖合同
【要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强制执行力上,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仲裁调解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亦应适用前述规定。
【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旅行社(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被告:林某、陈某(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案情简介】
某旅行社(以下简称某青旅)系共青团某省委员会(以下简称团省委)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2008年11月28日,青旅作为卖方、林某和陈某作为买方约定,青旅依法取得201号房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用途为商铺、宾馆,土地使用年限自1996年1月1日至2036年12月31日。已有《房屋所有权证》。林某、陈某购买的房地产为本合同规定的土地上的一层商铺及二至九层全部楼房。所售房屋面积经双方实地丈量确认,共计为3316.98平方米。……林某、陈某购买该房地产的房价款总额为1010万元。办理该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产权过户、土地证时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由青旅全部承担……。
后发生纠纷。2009年9月,林某、陈某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青旅履行合同,交付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青旅提出了反申请,要求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010年10月15日,经仲裁庭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林某、陈某购买案涉201号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包括一层商铺及二至九层全部楼房……。二、全部房、地价款总额为1270万元。各方签收仲裁调解书后,林某、陈某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青旅支付首笔款项960万元……。
2010年10月28日,林某、陈某向青旅收支付的购房款960万元整,但青旅并未将房屋产权手续转移至林某、陈某名下。2010年11月26日,林某、陈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1年1月13日,某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致函要求法院暂中止执行。2012年6月7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认为被执行人青旅为全民性质的国有企业,所涉房屋系国有资产,为维护公共利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裁定对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以下简称50号调解书)不予执行。
青旅向法院诉请:1、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林某、陈某返还案涉房产,并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
【法院判决】
【一审】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二、林某、陈某内向青旅返还案涉201号的房产;
三、青旅向林某、陈某返还已付购房款960万元;
四、驳回青旅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后文揭秘)
当事人在仲裁委已达成调解协议并作出调解书,后被法院裁定对该调解书不予执行,可否再向法院起诉?
林某、陈某主张案涉房屋买卖关系已经50号调解书予以确认,青旅已无诉权。
法院认为,林某、陈某与青旅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某仲裁委员会虽作出50号调解书,但法院已于2012年6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调解书不予执行。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在调解书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青旅可就房产买卖合同纠纷的问题依法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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