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案分析看名为借款担保实为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特征
编号│易居律师团案例库YJFC191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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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案分析看名为借款担保实为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特征
——朱某、蔡某与肖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法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 借款协议 让与担保 名为借款实为房屋买卖 房屋抵押
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同一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和《房产买卖协议》,但双方履行的是《借款协议》还是《房产买卖协议》,应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履行的行为来分析判断。
原告: 肖某(被上诉人)
被告:朱某、蔡某(上诉人)
朱某与蔡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13日,肖某与朱某、蔡某签订了两份《借款协议》,其中,落款日期为2011年6月13日的《借款协议》约定“今由朱某(甲方)因事急需资金,经肖某(乙方)多次商量,乙方同意借给甲方37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同时双方商定甲方以904室住宅作为借款的担保。如果借款到期,甲方无法履行还款,即以上述房产折押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落款日期为2011年1月1日的《借款协议》约定“今由朱某(甲方)因事急需资金,经肖某(乙方)多次商量,乙方同意借给甲方376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同时双方商定甲方以904室住宅作为借款的担保。如果借款到期,甲方无法履行还款,即以上述房产折押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2011年6月13日,双方还形成了《房产买卖协议》,约定甲方朱某、蔡某将904室房屋,建筑面积91.78平方米,以总价376298元出卖给乙方肖某,协议签订之日付定金1万元,交付钥匙并提供相关该房产资料时付款20万元(余款20天内付清),留尾款6000元(以作为配合办证的担保,此款在办好房产过户手续,交付乙方权证时付清),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应提供过户所需资料。《房产买卖协议》签订后肖某支付朱某370000元,朱某出具《收条》,载明“今收肖某现金叁拾柒万元整,收款人朱某,2011年1.1号",朱某、蔡某同时将房屋钥匙、《安置房分配协议书》原件、《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复印件交付肖某。
2011年6月16日张某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购904室中介费用肆仟元正"。房屋交付后,肖某即于2011年7月装修并入住至今。904室房屋于2018年4月17日登记至朱某名下。【一审】:
朱某、蔡某将904室房屋过户登记至肖某名下,过户费用由肖某承担。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法律上是如何区分买卖合同与借贷合同的?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的主要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贷款人的目的是取得借款人的借款,两者在合同目的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在双方既签订《借款协议》又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双方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同一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和《房产买卖协议》,但双方履行的是《借款协议》还是《房产买卖协议》,应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履行的行为来分析判断。首先,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来看。肖某与朱某素不相识,肖某也不是职业放贷人,肖某实然将37万元出借给朱某且不需要朱某支付借款利息,不符合常理,相反,肖某给付的37万元款项系购房款倒是符合常理。此外,朱某急需资金,将房屋出售也合乎情理。因此,法院有理由相信,肖某与朱某并没有借款的合意,肖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向朱某购房而不是向朱某出借款项。其次,从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看。如像朱某所述,《房屋买卖协议》是肖某为了保障债权安全而设定的让与担保,则在《借款协议》中再约定“涉案房屋作为担保,当朱某无法履行还款时,即以房产折押给肖某,并协助肖某办理过户手续。"已无必要。而借款协议中的“折押、协助办理过户"的内容更像是名为担保实为买房。再次,从履行协议的行为看。朱某将房屋交付给肖某,双方实施的是房屋买卖行为。最后,如是借贷关系,朱某交付房屋是让与担保,则朱某应在借款到期后,立即归还借款将房屋收回,但朱某并未主动归还借款,在至今房屋价值已远超37万元的情况下,也未要求肖某归还房屋或要求肖某支付房屋租金。在双方借款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朱某将房屋无偿给肖某使用,实属有悖常理。综上,肖某与朱某、蔡某之间应属房屋买卖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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