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房产证实务案例之监护人确定相关法律问题
编号│易居律师团案例库YJFCZT190926
编者│易居房产律师团案例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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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房产证实务案例之监护人确定相关法律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能因继承、拆迁或赠与等获得巨额财产,也可能发生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需赔偿侵权损失的情况。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否可向法院申请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本文借助以下实际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总结。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 特别程序
万某1在1岁时因脑外伤智力残疾,1998年父亲去世后转变为精神分裂,从2001年其起开始自言自语说笑,生活不能自理,丧失劳动力。2001年至今,吃药治疗十几年,病情一直未治愈。万某1现有直系亲属其母王某英、其兄万某2。为以万某1名义办理房产证,王某英依法向法院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万某1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
经王某英申请,法院委托X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X司鉴字【2018】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鉴定结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万某其母王某英、其兄万某均同意指定王某英为其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予认可。申请人王某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万某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担任。申请人王某英作为被申请人万某1之母,表示愿意担任其监护人,且其他成年直系亲属对此无异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万某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王某英为万某1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予认可。申请人王某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万某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担任。申请人王某英作为被申请人万某1之母,表示愿意担任其监护人,且其他成年直系亲属对此无异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万某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王某英为万某1的监护人。
1.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行为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申请时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应的事实根据。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做广义理解:只要该公民行为对其影响的人,均属于利害关系人,如其债权人或被侵权人等,都有权利申请认定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跟一般诉讼案件不同,它走的是特别程序,目的是确认某种事实或权利是否存在。此特别程序不需要交诉讼费(如果需要鉴定,鉴定费用需由申请人承担)、只能由基层法院审理、审理期限为三十日内审结,并且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根据以上法条规定,法定监护人是有顺位要求的。配偶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父母、子女居于是第二顺位。
2.1如果同一顺位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有多个时如何处理?例如:甲是限制民事行为人,没有配偶子女,父亲已经过世,母亲现在病危,马上也要不在了,有兄弟姐妹若干,现在如何确定甲的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不能达成协议的,可由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对于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确定监护人。
2.2可否由多人共同担任监护人?多人担任监护人如何对外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
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多人同时担任同一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因此同一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多人担任监护人时监护权的行使,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因此可由监护人协商进行确定。
2.3对于被监护人的债务,监护人是否就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民法原则,监护人仅需以被监护人的财产为限,对被监护人之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被监护人可能因继承、拆迁或赠与等获得巨额财产,也可能发生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需赔偿侵权损失的情况。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监护人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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