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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诉请离婚、分割共有不动产,其他财产(股权)另案处理?!

易居房产团队 易居房产律师团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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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易居律师团案例库YJFC190628309-1

编者│易居房产律师团案例研究部

联系│13911056513@139.com



当事人可诉请离婚、分割共有不动产,其他财产(股权)另案处理?!

——凌某与李某离婚纠纷(再审)法律解析


【关键词】

离婚纠纷 离婚协议书 部分履行 股权分割 另案处理 财产分割


【要点提示】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当事人信息】

原告: 凌某(女,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被告:李某(男,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案情简介】

凌某、李某于1999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婚前、婚初感情尚可,但后来双方因故分居多年。

2005年9月27日,凌某与李某签署《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共三部分,第一部分明确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自愿离婚。第二部分对双方各自在以前婚姻中所生育的子女的抚养作了明确。第三部分对双方财产进行了约定。包括对双方名下房产进行分割,以及对双方婚前、婚后设立的共15家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15家公司中有2家公司(A公司和B公司)的股东仅为凌某、李某,其余13家公司均涉及案外自然人或法人股东。《离婚协议书》仅凌某、李某签名确认,相关公司涉及的案外人股东均未签章。双方签订协议后,对包括C公司、D公司、E公司这3家公司的股权分割按照该协议进行了变更。但是后来因故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

现凌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与李某离婚;2、分割双方名下的不动产,其他财产另案处理

李某辩称:凌某要求离婚,应该按照双方于2005年达成的《离婚协议》履行,对双方名下所有的公司股权不动产等一并处理,否则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

【一审】:

    一、准许原告凌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对双方名下的房产进行了分割

【二审】

一、维持一审判决;

二、【增判,下文揭秘...】。

【再审】

一、维持二审判决第一项,即维持一审判决

二、【改判,下文揭秘...】。


【案件解析】

1.当事人可否诉请离婚、分割共有不动产,其他财产(股权)另案处理?

首先,对于原告凌某的离婚请求,被告明确表示要求将双方名下所有的公司股权等全部财产一并处理,方才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可见现在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并非基于双方的感情。且双方至今分居多年,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并无不当

其次,对于原告凌某分割双方名下的不动产其他财产另案处理的请求。被告明确表示反对并在一审中要求全部财产一并处理。A公司和B公司的股东仅为原、被告,但因双方均不能提供B公司的财务账册进行审计;原告表明在本案中暂不要求对A公司进行分割并撤回审计,对此被告未表示异议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均不要求在本案中对上述公司股权予以分割。其余相关的13家公司股权的分割涉及案外股东的利益,且众多的股东并未在原、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上签章确认。法院最终对被告要求全部公司的股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的主张不予准许。对于上述公司股权,相关的权利人可另行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争议。


2.已部分履行的附条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下文解析...】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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