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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出售后拆迁,买受人主张交付回迁房?or赔偿损失?

易居房产团队 易居房产律师团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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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易居律师团案例库YJFC190514298

编者│易居房产律师团案例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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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出售后拆迁,买受人主张交付回迁房?or赔偿损失?

——孟某与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再审)法律解析


【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承租公房 承租权 产权 回迁房 赔偿购房损失 客观上无法履行 合同解除 房屋拆迁


【要点提示】

出卖人将其没有产权的承租公房出售给买受人,约定政策允许时办理过户手续。后该房屋被拆迁,出卖人取得赔偿款及回迁房。买受人诉请交付回迁房,被法院驳回,请求出卖人赔偿购房损失,获法院支持。


【当事人信息】

原告: 高某(买受人、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被告:孟某(出卖人、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案情简介】

1994年3月孟某取得X工业部分配的303号房屋承租权1998年12月X工业部将303房屋出售给孟某,房屋建筑面积54.34平方米,房价款46245元,公共维修基金1141元。

高某主张已与孟某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为此高某提供证据1998年《协议书》一份,收款人为孟某,主要内容为“付购房预付款叁万元人民币付款人罗某”;1998《借条》三份,落款签名为孟某,共计3万元;2005年7月《证明》一份,落款签名为孟某,主要内容为“今有孟某从高某处取现金陆仟元整(6000元),加上一九九八年取贰万肆仟元,共计叁万元整(30000元)<注:此款为高某购买孟某303室房款>今从高某处取现金5000元<伍仟元整>”,证明高某与孟某口头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2万元,高某已交付房屋价款9万元,剩余3万元约定在孟某将房屋过户给高某后一次性付清。高某从1997年开始就在该房屋内居住

2005年7月303号房屋拆迁,2008年回迁房604建成,孟某领取房屋钥匙,但拒绝将回迁房交给高某使用。经评估机构认定,2010年8月1日的303房屋市场价值为96.82万

高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孟某退还购房款9万元,并赔偿购房损失84.82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孟某还高某购房款9万元并赔偿损失10万元。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期间,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孟某将拆迁所得房屋604号房屋交付给高某,并办理过户手续。重审法院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形成本诉,请求:1、要求孟某退还购房款9万元;2、要求孟某赔偿购房损失84.82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

被告孟某退还原告高某购房款9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8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

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解析】

房改房出售后拆迁,买受人主张交付回迁房?or赔偿损失?

从高某提供的《协议书》中内容“付购房预付款三万元人民币。收款人孟某付款人罗某”并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分析可以得出两种解释,一是罗某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一是罗某作为高某的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但纵观孟某于2005年7月出具的《证明》,孟某提到了“注:此款为高某购买孟某303室房款”同时根据庭审中罗某的陈述,院有理由认为孟某后续出具的借条中的表述是基于1998年罗某与孟某之间的协议书展开并与该协议形成逻辑上的联系,否则其行为便极为突兀而不符常理。据此,院有理由认为双方就涉案房屋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鉴于涉案房屋已被拆迁,且就涉案房屋的拆迁事宜孟某已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现303号房屋已灭失,高某与孟某之间就该房屋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客观上无法履行,应予解除高某在涉案房屋已经实际灭失的情况下,要求孟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交付原房屋拆迁款购买的604号房屋的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合同已解除,孟某应将高某交纳的购房款9万元予以退还303号房屋在出售给高某之后,一直由高某实际居住使用。现房屋因拆迁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孟某就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高某因此所产生的部分经济损失。对于损失数额,高某主张数额过高,院依据孟某的过错程度、房屋拆迁时间、评估价值结合本市房屋价值变化等因素确定孟某赔偿高某经济损失58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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