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再婚将房屋过户给外孙女,共有人诉请确认无效获法院支持!
编号│易居律师团案例库YJFC19060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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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再婚将房屋过户给外孙女,共有人诉请确认无效获法院支持!
——李某4与李某2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二审)法律解析
【关键词】
确认合同无效 名为买卖 实为赠与 共同共有 继承共有 房屋抵押贷款 诉前财产保全 房屋成交价格 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
【要点提示】
李某1在妻子去世后,将二人的房屋以买卖合同的名义赠与给外孙女李某4(李某1女儿李某3之女)。李某1的另一女儿李某2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获得法院支持。
【当事人信息】
原告: 李某2(被上诉人)
被告:李某4(上诉人)
被告:李某1
【案情简介】
李某1与贵某系夫妻关系,贵某于2006年去世。二人育有二女李某2、李某3,李某4系李某3之女。
1994年5月,李某1(购房人、乙方)与某工业总公司(售房单位、甲方)签订《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在乙方所在单位认可情况下,将702号住房,建筑面积55.57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房价款共计11295元整。后李某1取得涉诉房屋产权。2008年10月27日,李某1在《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上签字,办理了涉诉房屋上市出售的相关手续。
2008年11月7日,李某1(出卖人)与李某4(买受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约定,李某1将702号房屋出售给李某4。经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20万元,定金、支付日期、房屋交付、违约责任、权属转移登记等条款填空处均为空白。李某3在买受人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涉诉房屋的过户手续。2008年11月21日,李某3代李某4领取了新的不动产权证。
李某1辩称,其配偶去世后,想另找伴侣,但李某3不同意,经常争吵,李某4是李某1的外孙女,所以想把房屋转移至李某4名下。房屋并非买卖,实际上赠与李某4。
李某2起诉请求:确认二被告于2008年11月7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一审】:
确认被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4于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无效。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为再婚将房屋过户给外孙女,共有人诉请确认无效获法院支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李某1、李某4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定金、支付日期、房屋交付、违约责任、权属转移登记等条款填空处均为空白,且李某1、李某4均认可实际上李某1系将涉诉房屋赠与给李某4,故法院认定李某1、李某4所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涉诉房屋系李某1在其与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贵某去世后,涉诉房屋应由李某1、李某2、李某3三人继承并共有。该房屋并非李某1一人所有。现李某2主张李某1将涉诉房屋赠与李某4的行为不予追认且提出异议,故李某1将涉诉房屋赠与李某4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李某1、李某4之间的赠与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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