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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后孕期宅院房屋拆迁,随女方生活的男方离婚后其和孩子拆迁利益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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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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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易居律师团案例库YJFC190610306

编者│易居房产律师团案例研究部

联系│13911056513@139.com


女方婚后孕期宅院房屋拆迁,随女方生活的男方离婚后其和孩子拆迁利益该如何分割?!

——李某1等与徐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案(二审)法律解析


【关键词】

离婚分家析产 拆迁利益 拆迁安置房 货币补偿 宅基地区位补偿 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补偿 搬家补助费 搬家奖励费 周转费 胎儿购房政策


【要点提示】

非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无权获得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未参与院落房屋出资建设,无权获得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补偿款其他各项补助费及奖励费,系针对拆迁给予的拆迁补助,属于被拆迁户家庭人口的,根据其工作状况、户籍情况、结婚时间、生育情况,酌定所享有的该部分拆迁补助款份额。


【当事人信息】

原告: 李某1(上诉人)

原告:李某2(上诉人)

被告:徐某1(被上诉人)

被告:徐某2(被上诉人)

被告:徐某3(被上诉人)


【案情简介】

徐某2与徐某3系夫妻,徐某1系徐某2及徐某3之女。李某2徐某1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7月13日生有一子李某1。2014年3月12日李某2与徐某1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李某1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负责。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1993年有关部门为45号院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使用权人为徐某2。2010年4月24日,徐某2(乙方,被拆迁人)与案外人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甲方,拆迁人)签订编号为拆字0145号《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需要拆迁乙方宅基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宅基地面积179平方米,建筑面积741.2平方米。乙方家庭人口四人,分别是徐某2、徐某1、徐某3、李某2。甲方支付乙方腾退补偿补助款共计1638487元,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款307880元,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1030489元,其他各项补助费共计300118元。

同日,徐某2(买受人,乙方)与案外人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卖人,甲方)签订编号为房字01**号《拆迁安置搬迁楼认购协议书》:乙方按照拆迁安置搬迁楼的优惠政策,人均可购买40平方米的优惠面积优惠均价为2000元/平方米,乙方可按优惠价款认购160平方米。乙方选择一居室一套(一居室面积约为52平方米),二居室二套(二居室面积约为80平方米),地下室3套(地下室面积每套约10平方米)。【选择购买一居室的,因户型结构原因超出40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加收100元;其他户型超出40平方米部分,按照3500元/平方米收取;地下室单价为每平方米800元】乙方购买搬迁楼须交纳的总金额509200元(160*2000+12*2100+40*3500+30*800)。

徐某1怀孕符合相关政策,2011年4月14日,徐某2(乙方)与案外人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拆迁安置搬迁楼认购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乙方在原《搬迁楼认购协议》的基础上为未出生胎儿认购购房面积约40平方米,按7000元/平方米收取,购房价格为280000元。因此,乙方认购搬迁楼变更为二居室三套,地下室三套,认购价款调整为764000元。

补充:李某2户口未迁至45号院,45号院签订拆迁协议时李某1尚未出生,李某1户籍未在45号院。房字01**号认购协议中,有二套二居室已认购,具体房号为402号房屋(2居室,地下室号9),601号(2居室,地下室号11)。其他房屋房号并未确定,且尚未实际取得。另,《拆迁安置搬迁楼认购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第五条规定:“本协议约定的未出生胎儿购房面积40平米,在胎儿出生前乙方按7000元/平方米标准缴纳40平方米购房面积的购房款;胎儿出生时,乙方凭借出生证明向甲方主张未出生胎儿购房款退款结算,结算方式:甲方按照5000元/平方米退还乙方未出生胎儿购房面积40平方米的购房款及相应期间存款利息;若胎儿未出生,乙方按7000元/平方米购买未出生胎儿40平方米的购房面积或者办理未出生胎儿40平方米认购的退房手续。”

李某1、李某2诉请:1.徐某1、徐某2、徐某3给付李某1、李某2拆迁补偿款202666元;2.李某1、李某2分得402室一套,地下室一间;3.徐某1、徐某2、徐某3给付李某1、李某2未分得40平方米房屋的折价款120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

一、601号房屋及地下室(11号)由李某2、李某1居住使用;

二、李某2、李某1给付徐某1、徐某2、徐某3房屋折价款348000元;

三、编号为拆字0145号的《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编号为房字01**号《拆迁安置搬迁楼认购协议书》的其他拆迁利益由徐某1、徐某2、徐某3共同共有;

四、驳回李某2、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李某2、李某1给付徐某1、徐某2、徐某3房屋折价款148000元;

四、驳回李某2、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女方婚后孕期宅院房屋拆迁,随女方生活的男方离婚后其和孩子拆迁利益该如何分割?!

拆迁利益主要包括安置房、拆迁补偿补助款。拆迁补偿补助款主要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款、其他各项补助费包含搬家补助和周转费等。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家庭成员间共同生活关系终止的,应当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根据拆迁政策和拆迁方案,每人享受优惠面积40平方米,胎儿可获得40平方米优惠面积。结合李某2、李某1可以获得的优惠购房面积、安置房的认购使用及楼层等情况,601号房屋及地下室(11号)由李某2、李某1居住使用为宜。因李某2并非村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故其无权获得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因李某2认可未参与诉争院落出资建设,故其无权获得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补偿款。关于其他各项补助费及奖励费,系针对拆迁给予的拆迁补助,李某2在诉争院落拆迁时被认定为家庭人口,故应根据李某2的工作状况、户籍情况、结婚时间、生育情况,酌定李某2所享有的该部分拆迁补助款份额。此外,结合李某1的出生时间以及户籍情况,其对上述拆迁补偿、补助款均无份额。因回迁房屋尚未全部给付,亦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且双方均未提及房屋具体面积,故应暂按80平米计算,其余回迁房屋差额面积部分以及相应购房款部分,双方另行一并解决。根据拆迁政策和协议,李某2享受40平方米优惠购房面积,单价2000元/平方米,购房款共计80000元;胎儿所享受的优惠购房面积40平方米,单价7000元/平方米,在胎儿出生后,可要求按照5000元/平方米退还购房面积40平方米的购房款及相应期间存款利息,即李某1购买回迁房屋的最终单价为2000元/平方米,购房款共计8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李某1购房单价为7000元/平方米错误,二审院予以改正。李某2、李某1应付购房款168000元。抵扣李某2应得的其他各项补助费及奖励份额后,李某2、李某1需最终支付徐某1、徐某2、徐某3购房款148000元。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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