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打印遗嘱,见证人需“履职”!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打印遗嘱无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漫”说民法典系列
打印遗嘱,见证人需“履职”!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打印遗嘱无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漫”说民法典系列
/CASE
王丙提出异议,认为该遗嘱不是陶某的真实意思,遂诉至法院。
审理中,法官向见证人代某、顾某核实陶某订立遗嘱时的情形,二人均表示立遗嘱当天未阅读遗嘱内容,看到遗嘱时,遗嘱已经打印好,并已有陶某的签名、捺印,便在见证人处签名。
/ANALYSIS
打印遗嘱由于制作简单、清晰易认而被越来越多地采用。为了确保打印遗嘱的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法律明确规定一份有效的打印遗嘱要有遗嘱人本人在落款处签名和书写日期,同时还要求有两名在场的见证人签名。
《民法典》对打印遗嘱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都签名、书写日期,以最大限度保证打印遗嘱的真实性。
【相关法条】
版权公告
编者说明:本文来源江苏司法行政在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内容仅供学习交流,本平台对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持中立观点,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具有实践指导性作用。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END
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
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
http://www.maxfcls.com/(PC端)
http://www.maxfcls.com/wap/(移动端)
易居房产律师团法律咨询热线
13911056513(张涛律师)
Email:13911056513@139.com
18501380726(团队助理)
团队微信号:zhanglvteam
Email:18501380726@139.com
扫
码
关
注
点击下方标题,阅读更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