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债务应从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婚前财产约定、款项来源、款项用途等方面综合认定,而不能仅凭借条认定|相关案例法条检索分析报告
夫妻之间的债务应从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婚前财产约定、款项来源、款项用途等方面综合认定,而不能仅凭借条认定|相关案例法条检索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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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检索结论: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文化及现行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共同制为通常状态,而财产分别制为特殊形态,只有夫妻双方特殊约定时才可实行财产分别制。夫妻作为自然人,并没有法律规定禁止双方相互借款,所以夫妻之间可以相互借款、欠款,应视为夫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以外的特殊约定。婚内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应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一方拥有个人专属财产为前提。在认定婚内财产性质时,主张财产分别制或者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一方负举证责任,若其举证不能,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满足借贷合意和交付款项的行为两个要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债务的认定应当综合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婚前财产约定、款项来源、款项用途等进行综合认定,而不能单纯依靠借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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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由及法院认为 | 案号 |
1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首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案涉欠条,应视为双方之间形成的借款协议,可依据该欠条主张还款。其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案涉欠条,就应视为自愿承担该笔债务,在法律对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并不禁止且有上述明确司法解释规定可予以支持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应对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再次,离婚案件中对案涉欠条并未处理,而对案涉欠款的处理双方之间是否已在离婚之前达成偿还或不偿还的一致意见,不能通过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回答的“无争议”来确认。 | (2021)辽02民终3137号 |
2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本本案中,马铭鸿给李永娜出具欠条、借条的时间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李永娜提交的欠条、借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马铭鸿将涉案款项用于其经营活动,依照司法解释规定,双方离婚后理应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来处理。 | (2021)鲁01民终3765号 |
3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虽原告在庭审中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借款本金已实际支付给被告的事实,但由于该借款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产生混同,夫妻之间借款亦可能仅有口头约定,并未有书面协议,对于如何还款、何时还款、偿还金额等可能均无具体约定,故在举证责任上不应苛求原告与普通民间借贷案件承担同样的举证证明责任。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已明确载明了该笔债务,被告亦按该约定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 (2020)黔0103民初5712号 |
4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之间应该按照约定处理。 | (2019)黑0524民初535号 |
5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现因涉案房屋已被出售,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的条件成就,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10万元。 | (2017)晋0106民初416号 |
6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该欠条足以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的事实,欠条是收到借款的凭证,即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 | (2016)黔27民终790号 |
7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被告任月顺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按照约定理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于离婚登记前一日签署借条,借条系被告亲笔书写,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被告对夫妻间债务的认可,也可理解为双方为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应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 | (2015)滨塘民初字第3673号 |
8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借条上写明被告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主张原告实际出借4万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认定原告出借给被告借款本金10万元。 | (2014)辰民初字第3780号 |
9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赵绍旅向茅雪芬出具欠条后,应视为双方对该26000元款项约定为茅雪芬个人所有。事实上,在出具该欠条前,双方对夫妻的财产、债务也曾有过协议,尽管双方对该协议的效力各执一词。现赵绍旅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具上述欠条存在无效的情形,故对茅雪芬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2009)浙甬商终字第885号 |
序号 | 案由及法院认为 | 案号 |
10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晶晶仅依据2019年9月3日郭茂出具的借条提起民间借贷之诉,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完成了交付借条对应款项的行为。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满足借贷合意和交付款项的行为两个要件,虽然郭茂认可借条的证实性,但否认收到借条所载款项7万元。后刘晶晶自认诉争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约定婚姻期间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双方财产应视为共有财产,夫妻之间转款行为显然不能构成借贷关系。 | (2021)京0119民初4216号 |
11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邓建凤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当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已经实际支付借款。夏慧宁出具《欠条》时双方为夫妻关系,根据上述规定,邓建凤还应当证明其出借款项的来源以及夏慧宁系将借款用于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对于涉案借款的支付时间,邓建凤一、二审期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陈述,根据禁止反言的原则,邓建凤对于借款实际支付情况的论述前后不一,缺乏可信性。邓建凤未能完成对借款实际支付情况的举证责任,仅有《欠条》不足以证明与夏慧宁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 (2019)粤03民终1572号 |
12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吕洪珍主张的借款发生在吕洪珍、蔡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吕洪珍应当就自己与蔡山之间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借贷关系且蔡山借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提供证据证明,现吕洪珍未提供证据证明款项来源、蔡山借款的用途,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涉及该诉争债务,故不予支持。 | (2018)吉0581民初1613号 |
13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均认可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取得的财产如何管理和支配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而原告未举证证实其借给被告的钱款为其个人拥有的专属财产,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使本案中如原告主张的借款和欠款事实存在,被告从原告处取得的钱款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2017)内0403民初3483号 |
14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2017)皖0506民初3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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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20〕22号
发布日期 :2020-12-29
实施日期 :2021-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发布日期 :2020-05-28
实施日期 :2021-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律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11]18号
发布日期 :2011-08-09
实施日期 :2011-08-13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01-04-28
实施日期 :2001-04-28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法律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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