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所得按份共有房屋各共有权人均有占有、使用、居住权利,一方单独使用侵权又不宜判决共同居住的,可判实际居住方向他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继承所得按份共有房屋各共有权人均有占有、使用、居住权利,一方单独使用侵权又不宜判决共同居住的,可判实际居住方向他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孙1与孙2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再审)法律解析
/KEYWORD
共有物分割 遗嘱继承 按份共有 占有使用费 军队房改房
/READING
/PEOPLE
/CASE
孙2系孙1、孙3、孙4 的姑姑,孙1、孙3、孙4系孙2的侄女,张某系孙1、孙3、孙4的母亲。案涉对于位于北京某处的军队房屋,此前已由法院判决由孙2、孙1、孙1的父亲三人按份继承所有,其中孙2和孙1的父亲各占11.05%份额,孙1占77.9%份额;涉案房屋内的部分家具家电归孙2所有。因孙2夫妇与孙1夫妇曾因房屋居住问题多次产生冲突甚至报警。孙2诉请:1、请求法院将案涉按份共有的房产使用权依法实际分割,判处6间居室中的西南卧室1间由我居住使用,孙1提供防盗门钥匙,并要求对厨房、厕所每天有2.5小时的使用权;2、判令孙1支付给我2016年4月至今的房屋使用费,按照每平米110元计算;3、要求孙1返还我放在北侧中间卧室中的衣褥、活动麻将桌、箱包、爬楼车等生活日用品,若无法返回则要求孙1赔偿我2000元;4、本案诉讼费及评估费等其他费用由孙1承担。
/SENTENCE
一、案涉房屋由孙1居住使用;
二、孙1给付孙2自2016年4月20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82500元;
三、自2020年10月20日起,孙1按照每月1500元标准给付孙2房屋使用费,于每月20日前付清;
四、驳回孙2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NALYSIS
继承所得按份共有房屋各共有权人均有占有、使用、居住权利,一方单独使用侵权又不宜判决共同居住的,可判实际居住方向他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本案件是连环串案,在法院裁判孙1支付占用费即本诉之前还有一起因遗赠纠纷而引发的案件。在继承纠纷案件中,连环串案的情况比较常见,本案件中即先有前诉遗赠(继承)纠纷后有本诉继承后的共有物(房产)分割纠纷。前诉遗赠(继承)纠纷案,已解决各继承人之间对诉争房屋的继承份额的问题;本诉解决的是诉争按份共有房屋分割即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占有、使用、居住的权益的问题。
本案,孙1通过前诉遗赠继承纠纷案的判决已经确认其对房屋享有77.9%份额的所有权,孙2对房屋享有11.05%份额的所有权,孙1的父亲对房屋享有11.05%份额的所有权。孙1、孙2、孙1的父亲三人是该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均有占有、使用、居住该房屋的权利,孙1单独使用该房屋侵害了其他共有权人的权益,对于其自继承纠纷判决书生效至今以及此后的房屋使用费,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考虑到孙2虽享有房屋部分产权,但其与孙1之间矛盾较深,还造成过孙2夫妇身体伤害、孙1配偶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严重后果,不适宜共同居住。同时,孙1父亲已去世,张某、孙3、孙4均长期居住在外地,来京居住不具有现实可能性。为避免双方分歧及矛盾进一步激化,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意愿,考虑到涉案房屋的特殊性,结合房屋面积及各方所占比例,认定涉案房屋由孙1继续居住使用,并酌情确定孙1支付的房屋使用费数额,特作出如上裁判。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行有效)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行有效)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1、遗产房屋继承后被拆迁出纠纷,对置换补偿房主张共有份额,案由是遗产继承、还是共有物确认与分割?
原文要旨:继承权纠纷应转化为确认与分割共有物的共有权纠纷。如果将与遗产分割有关的纠纷全部归类为继承权纠纷并适用20年的最长时效,可能导致未分割的遗产永远处于权利不明确之状态,这与《民法典》确立的物权受平等保护的原则相悖。
原文要旨:涉案共有房屋不存在物理分割的条件,其使用目的及范围均不可分,故应当视为不可分割的共有财产,如果仅拍卖被执行人享有的房屋份额,则有可能减损共有物的变现价值,从最大限度实现财产价值的角度出发,应对不可分割的涉案房屋进行整体拍卖。
原文要旨:诉争房屋系位于东城区某号(建筑面积86.6平方米)楼房一套,系煤炭工业部房改已售公房,产权登记在倪某名下,是倪某与汪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为央产房。倪某与汪某共育有倪某1、倪某2、倪某3、倪某4、倪某5、倪某6子女。汪某、倪某先后去世,均未留有遗嘱,诉争房屋由倪某6占有并居住使用(倪某6另自有住房)。倪某2、倪某3二人均系癌症患者,生活困难窘迫,拟继承析产诉争房屋遭拒,遂形成诉讼。
东卫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专业、及时、灵活而规范的处理意见,及时、公平、公正的处理了该起房产继承案,赢得了当事人及办案法官的一致称赞。
4、再婚、配偶购置拆迁安置房后双方去世,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可继承分割!
原文要旨:再婚后配偶承租公房拆迁而购置的安置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后双方先后去世该安置房成为诉争遗产。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按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无权继承分割。
原文要旨: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是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旨在保障被继承人依法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继承人依据公证遗嘱继承房产的,属遗嘱继承,房产登记机关不得以未提供其余所有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权声明为由拒绝办理房产转移登记。
6、现行政策对部级干部购买的公有住房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存在严格限制,法院暂不支持继承人的继承诉请!
原文要旨: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国家部级干部所购公房,现行政策对该类房屋的所有权处分权能存在严格限制,继承将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与政策相悖,故此,继承人暂不可继承涉案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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