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会未经债权人同意延长出资期限的,不得对抗债权人|2022年第1期(总第305期)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会未经债权人同意延长出资期限的,不得对抗债权人|2022年第1期(总第305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 补充赔偿责任 股权转让 出资未到位 公报案例
【导读】
1.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亦享有期待权利。
2.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修改后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王钦杰与上海力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睿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来 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期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沪02民终10503号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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