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拆迁取得安置房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的折价款能否以自己是宅基地申请人主张全部拆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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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拆迁取得安置房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的折价款能否以自己是宅基地申请人主张全部拆迁利益?
---孙X等诉王X等分家析产纠纷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分家析产 农村宅基地 申请人 继承人 拆迁利益 份额 征收 共有房屋拆迁 征收利益 补偿安置协议 共有 安置房
【要点提示】
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是以户为单位,而非以人为单位,故不能以自己是宅基地申请人为由主张全部拆迁利益。公民死亡后在房屋中的份额转化为的拆迁利益,应当由继承人依法继承。继承析产案件中,因共有房屋拆迁取得安置房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的折价款。
【当事人信息】
原告、被上诉人:孙×1
原告、被上诉人:王×6
原告、被上诉人:王×7
原告、被上诉人:王×8
原告、被上诉人:王×9
被告、上诉人:王×1
被告、上诉人:王×2
被告、上诉人:王×3
被告、上诉人:王×4
被告、上诉人:王×5
第三人:董×
第三人:安×
【案情简介】
王×10与佟×系夫妻,二人生育王×1、王×11、王×4、王×9、王×8五子女。佟×于1986年11月13日死亡注销户口,王×10于2001年11月26日死亡注销户口。佟×的父母先于佟×死亡,王×10的父母先于王×10死亡。孙×1与王×11系夫妻,生育王×6、王×7,王×11于2005年1月17日死亡注销户口。王×8与李×1系夫妻,王×6与玄×系夫妻。李×2系王×8之女。王×5系王×4之子。王×1与董×系夫妻,王×2、王×3系王×1之子女。第三人安×与王×3系夫妻。1974年6月12日,王×10与佟×以王×1的名义申请一处宅基地,1975年王×10与佟×在×号院建五间北房,1980年二人在院内又建起四间北房,1981年二人在院内建三间南房。2010年12月,兄弟姐妹五人每人出资三万元,共同将×号院的空院建房。后五被告分别与拆迁部门签订了征收协议,将父母的财产及兄弟姐妹五人共同出资的自建房所有征收利益据为己有。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号院征收利益,即具体分割方案是:孙×1、王×6、王×7要求分得二套二居室,王×8、王×9各分得一套二居室;孙×1、王×6、王×7分得协议中征收补偿款1291140.2元,王×8、王×9各分得协议中征收补偿款1291140.2元,征收补偿款五被告共同给付。
【法院判决】
【一审】:
一、坐落于某小区5号房屋的权利由孙×1、王×6、王×7共同享有。
二、坐落于某小区6号房屋房屋的权利由王×8享有。
三、坐落于某小区7号房屋房屋的权利由王×9享有。
四、王×1、王×4、王×3、王×2、王×5共同给付孙×1、王×6、王×7五十五万四千九百三十一元。
五、王×1、王×4、王×3、王×2、王×5共同给付王×8五十四万零七百五十三元。
六、王×1、王×4、王×3、王×2、王×5共同给付王×9四十三万三千零四十五元。
驳回孙×1、王×6、王×7、王×8、王×9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公民死亡后在房屋中的份额转化为的拆迁利益,应当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关于1975年北房五间,1980年北房四间,1981年南房三间的权属认定问题。虽然王×1向法院提交的人民公社社员、生产队占用耕地申请表上用户一栏记载系王×1,但是申请表中申请理由记载系因家庭人口多,有实际困难,并明确记载了该户家庭人口情况。房屋建好后,全家人均曾长期在此居住生活。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属认定应当结合申请人、在户人口、建房出资出力情况等综合认定。关于1975年的五间北房的权属问题,孙×1、王×6、王×7、王×8、王×9方提供证人证言系父母所建,双方均认可1975年时,王×1与王×11已经上班,王×1认可1975年时王×11出力帮忙盖房。故法院认定1975年所建的五间北房系王×10、佟×、王×1、王×11共有。
关于1980年与1981年所建北房与南房,双方一致认可1980年-1981年时王×1、王×11、王×8、王×4均已经参加工作,因该房屋建房时无书面审批手续,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全家生产、生活状况,法院认定1980年所建的北房四间与1981年所建的南房三间系由王×10、佟×、王×1、王×11、王×4、王×8共有。
关于原告方主张王×1协议中5、6、7号房屋,王×4协议中1、2、3、4号房屋,王×3协议中7、8号房屋,王×2协议中7、8号房屋系2010年共建房屋,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佟×、王×10二人未留有遗嘱,二人死亡后,二人在房屋中的份额转化为拆迁利益,转化的拆迁利益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王×11在佟×、王×10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继承的遗产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孙×1、王×6、王×7。王×11在房屋中的共有份额对应的拆迁利益由其继承人孙×1、王×6、王×7继承。对于拆迁利益的具体分割,由法院结合各方在房屋中的比例、拆迁款的性质酌情予以判定。
二、继承析产案件中,因共有房屋拆迁取得安置房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的折价款
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是以户为单位,而非以人为单位,故王×1在申请宅基地时虽以其名申请,但当时的家庭人口均是被考虑人口。故其以自己是宅基地的申请人为由主张宅基地的全部利益,法院不支持。
关于安置房分割问题,诉讼双方协商安置房价值按照每平方米11958元计算,法院不持异议。取得安置房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折价款,但因本案还涉及其他款项给付,因此相互折抵后由法院依法判决。因本案中被告方共安置八套回迁安置房,对于安置房的具体归属,由法院考虑双方意见、安置房情况酌情判定。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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