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面对面 | 这笔养老金,该不该给?
律师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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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由于各种原因,农民户口本及身份证上的年龄与其实际年龄是存在偏差的,这就容易导致无法办理某些业务或者得到某些福利如养老金等。
今天的律师面对面,我们根据下面这个真实案例,请来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廖建勋为我们解答“这笔养老金,该不该给”。
案件详情
赵梅家的地被政府征收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年龄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办理征地养老保险。赵梅身份证和户口簿载明的出生日期都是1932年10月10日,满足养老保险的年龄要求。
2016年9月,社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声称赵梅实际出生于1973年,社保局遂以赵梅年龄错误为由停发了她的养老保险待遇。于是,赵梅向社保局提交申请,请求补发2016年9月10月的养老保险金并继续发放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
针对赵梅的诉求,社保局作出《复函》:"2016年6月我局接到举报,称你生于1973年,隐瞒真实年龄,违法领取养老金。我局收到举报后,通知你协助核查处理,你到社保局后承认身份证年龄是错误的。但你本人拒绝配合调查,我局便从2016年9月起停止支付你养老金。请你收到复函后立即到县社保局配合做好核查工作,我局将按核查情况依法处理,并配合国土、公安等部门妥善解决你的问题。"
提起诉讼,请求补发保险的赵梅收到《复函》后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社保局补发先前停发的养老金。
法院判决
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赵梅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均载明其出生日期为1932年10月10日,社保局认为赵梅实际出生于1973年,但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证明。
社保局于2011年3月10日为赵梅办理了征地养老保险,赵梅符合《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老龄人员的条件。
按照该规定,只有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才停止支付养老待遇,而本案中不存在停止支付的条件,社保局于2016年9月停止支付赵梅应享受的养老待遇于法无据。
判决:责令社保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审核、支付赵梅从2016年9月起应当依法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
一审判决作出后,社保局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之规定,需先对《复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评判。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社保局应当提供其作出《复函》的证据。经查,社保局作出《复函》时,仅依据匿名举报和赵梅的自认,但赵梅的自认并无证据证明,故社保局作出本诉《复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撤销。
虽然社保局作出的《复函》应被撤销,但基于二审中社保局提交了赵梅现身份证上的年龄确实错误的证据,本案不宜判决社保局履行给付义务,应由社保局对赵梅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遂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撤销社保局作出的《复函》;三、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赵梅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这笔养老金该不该给?为什么?
廖律师表示,本案中的养老金该不该给取决于赵梅的真实出生日期。
如果赵梅的真实出生日期为1932年10月10日,则其符合《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老龄人员的条件,可以领取养老金。如果赵梅的真实出生日期不是1932年10月10日,而是社保局举证证明的1973年,则她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的条件,已经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也应该予以退还。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虽然赵梅提供了户口本和身份证予以证明自己是在1932年出生的,但是如果社保局有足够证据推翻赵梅提供的证据,则人民法院需要对赵梅的出生日期进行调查核实,以确保查明事实的准确性和裁决的公正性。
如果养老金不该给,会不会面临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这意味着,骗取社会保险金等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可以据此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赵梅的行为虽然有失诚信,但如果其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年龄登记错误是由于公安机关的过错所导致,并非赵梅本人伪造而来的,则赵梅的行为就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赵梅应该将已经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予以退还。
律师介绍
廖建勋律师,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研究员,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广东广播电视台《律师说》、广州广播电视台等多个栏目的特邀嘉宾律师。发起和代理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公益性诉讼案件,2017年被评为“广东省3.15晚会年度人物”。擅长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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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