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跌眼镜!专家组民警盗用在押嫌疑人微信消费或套现近10万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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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奉新县公安局原民警)盗窃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案件回顾
2019年8月28日
奉新县公安局依法将“8.26”专案涉嫌涉黑成员即本案被害人罗细某刑事拘留,扣押其随身携带的一部华为手机、一部苹果手机等物证。之后,被告人陈某作为专案组成员,以数据恢复、研判案情为由使用、占有这两部涉案手机。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
陈某通过试出手机支付密码、重置支付密码等方式,在奉新县等地,以输入微信支付密码或扫二维码进行消费或套现,将苹果手机绑定的银行卡里的钱转到该手机的微信零钱账内。
2020年5月31日
被害人罗细某的亲属发现罗细某的银行卡资金异常,便于当晚赶至奉新县公安局报案。该公安局受案后进行调查。
2020年6月
被告人陈某归还涉案两部手机到专案组,其中54409.64元仍留存在涉案苹果手机中。被告人陈某共盗窃90262. 94元,其中已支出35853.30元。
2020年7月18日
陈某主动向奉新县公安局纪委如实说明情况。次日(7月19日),陈某主动到奉新县纪委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4日
退赃4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共盗窃被害人罗细某90262. 94元,犯罪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
陈某身为公安人员且系“8.26”专案组成员,盗窃在押嫌疑人即本案被害人罗细某财物,社会影响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陈某主动退清全部赃款并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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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丰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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