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中国萌娃是“日本地铁小孩”拒不删除,法院判了
开局一张图
内容全靠编
某网友盗用了
一位博主的女儿的图片
还造谣人家是“日本娃”
女孩妈妈要求删除遭拒
于是告上了法庭
01
案情回顾
前不久,微博用户杜某发布的一条博文引发热议。
有网友发现,这张照片实为女孩母亲拍摄,照片拍摄地点位于杭州地铁,网友们纷纷在该条微博下留言指正,但杜某仍拒不更正。且不断发布留言回应。
很快,女孩母亲发文“辟谣”,但杜某依然拒不删除。
女孩家人认为,杜某的行为侵害其肖像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02
法院审理
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杜某在《法治日报》登报向原告楼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维权费用损失5000元。
一、被告杜某行为是否侵害原告小楼的肖像权
法院认为,被告涉案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本案中,原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人使用原告肖像,应获得原告监护人的同意。被告发布带有原告肖像的图片,但未经原告监护人同意,属于非法使用原告的肖像,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二、被告侵害原告肖像权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首先,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应获得支持。
其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合理维权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法应获得支持。
第一,被告具有主观过错,且无悔改之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果说被告在发布涉案博文之初误解原告身份,是因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那么其发布博文之后,在众多网友留言指出其错谬的情况下,仍拒不更正并不断发布相关留言,此时被告主观上完全具有放任的故意。此后,在原告母亲于多个平台发布辟谣声明的情况下,被告仍拒不删除博文,足以表明其主观故意。
第二,原告为年仅3周岁的儿童,其权利依法应受到特殊保护。原告对于涉案事件的认知可能尚处于懵懂状态,但该事件在网络中的痕迹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自动被遗忘。当原告慢慢长大后,仍需独立面对该事件可能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故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且后果较为严重。
03
法律意义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之一,与人格尊严息息相关。《民法典》把肖像权纳入人格权篇独立成章,扩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每个人“脸面”等外部形象的保护力度,适应了大数据时代、智能社会对肖像保护的需要。肖像权是自然人合法使用肖像的权利,在过去法律规定中,侵犯肖像权需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判定条件。为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益,《民法典》删除“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避免肖像权保护范围的不当缩小,为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现实生活中,普通公众对肖像权大多存在误解,认为自己不是名人,不享有肖像权,也从未想过去维权。其实,作为普通公众,我们的“脸面”等外部形象同样应获得平等保护,有权获得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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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河北高院、南风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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