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诊治、影响恶劣!西安“孕妇流产事件”涉事医院处理结果来了
陕西西安卫健委13日发布通告,本轮疫情发生后,西安高新医院、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未能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落实到医疗救治工作中,责任意识淡薄,未能履行救死扶伤职责,未落实首诊负责和急危重症患者抢救等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导致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社会影响恶劣。经研究,对西安高新医院、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西安高新医院处理意见
1.停业整顿3个月,期满整改合格后重新开诊;
2.给予警告;
3.责成西安高新医院追究医院负责人责任,总经理停职,免去门诊部主任、产科主任、医务部副主任职务;
4.全市通报批评,约谈该院主要负责人,并责成该院做好患者及家属安抚工作。
二、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处理意见
1.停业整顿3个月,期满整改合格后重新开诊;
2.给予警告;
3.责成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追究医院负责人责任,免去医院法人代表、董事长职务,主管副院长停职,门诊部护士长停职;
4.全市通报批评,约谈该院主要负责人,并责成该院做好家属安抚工作。
两所医院停业时间从即日起,期满整改合格后重新开诊。为了做好辖区广大市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服务,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高新区两所医院停诊期间保障群众正常就医工作方案》,采取系列措施保障群众就医需求。
两家医院发文致歉
1月13日,两家此前在本轮西安疫情中引起外界争议的医院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致歉信。
“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微信公众号发布道歉信,全文如下:
1月13日,西安高新医院致歉:机械执行防疫政策致孕妇流产,深感痛心。
此前报道
陕西西安“孕妇流产”事件引发关注。据当事人家属描述,该孕妇在西安高新医院门口,由于核酸问题无法入院,在门口等待2个多小时后致流产。此后,西安又一女子爆料称其父于1月2日突发心绞痛,送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治疗,却被该医院拒诊。女子父亲最终由于错过最佳抢救时间,于1月3日凌晨离世。
1月6日的发布会上,西安针对“孕妇在高新医院门口等待2小时后流产”事件发布通报,西安市卫健委主任刘顺智鞠躬道歉。
救死扶伤是医疗机构的宗旨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生命、健康、名誉、肖像等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胎儿虽然不具备民事主体的资格,却是公民和自然人生命孕育的初始阶段,当致伤孕妇造成妊娠终止而流产,不仅侵害了孕妇的健康权,也侵害了胎儿的生命权。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常健教授认为,在突发重大疫情的情境下,人权保障首先涉及的就是生命权,在突发重大疫情的特殊情境之下,对生命权的保障会面临一系列冲突,包括生命权保障措施与其他人权实现方式之间的冲突,与其他公共利益实现方式之间的冲突,以及在不同主体、不同阶段实现的冲突。
医院能否以疫情为由拒诊?答案是否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宗旨,《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医师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和相应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的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医疗机构,对于急危重的患者,应当及时接诊救治。
此外,国务院在2020年2月8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各地应当指导助产机构加强院感防控,根据医院条件,为产科门诊及病房尽可能创造独立进出通道。”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政策层面,都不能成为医疗机构拒诊的正当理由,不能成为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条第一款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据悉,1月6日,西安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类人员就医流程的通知》。提出四项明确要求。要求全市各社区(村)、西安急救中心和各医疗机构均不得以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作为进出小区就医、转送病人和接诊的限制。要求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诊患者,对没有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的患者,同步采集核酸后,即可正常就诊。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立即开诊,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要求各街道(镇)组建专业转运队伍,社区做好辖区内孕产妇、肿瘤放疗化疗、血液透析等患者登记造册工作。
愿悲剧不再重演!
来源: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西安高新医院、《人权》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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