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代言的广告“翻车”,谁来担责?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方圆 Author 刘亚
5月21日,正值小满,艺人刘德华与奥迪公司合作的一则《人生小满》广告在朋友圈刷屏。这则2分7秒的广告,不仅用了44个分镜头,把鸟鸣、麦田、远山、流水等等幽静、雅致的画面展现得淋漓尽致,一句“花未全开月未圆”更是虏获万千观看者的心。
然而,不到一天的时间里,这则广告就被曝抄袭,变成一地鸡毛。因该广告中的侵权责任问题尚未靴子落地,因此本文仅从理论角度探讨艺人与代言广告之间的法律问题。
01
广告“翻车”,艺人能“甩锅”吗?
现如今,艺人代言广告“翻车”情况并不少见,有的涉及著作权,有的则违背社会道德准则等。
“比如广告文案抄袭他人,这就属于著作权侵权责任的问题,主要基于各涉案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有无过错而定。广告经营者在未进行沟通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他人文案内容,具有较为明确的侵权故意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晓光介绍。
在王晓光看来,品牌公司作为广告主,系直接享有广告利益的主体,对于广告内容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至于如何认定合理注意义务,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即在先作品已公开发表或通过特定渠道可以“接触”,并且涉案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方面存在“实质性相似”的特征。
由于品牌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较大可能被认定与广告公司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虽然从客观事实上看,艺人受品牌公司邀请表演涉案文字作品,实质上与品牌公司构成了共同侵权。但是,并非仅有客观的侵权事实便可认定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认定还需要同时考察主观过错和侵害后果。”王晓光说,艺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受品牌公司邀请表演涉案文字作品,并不参与文字作品的创作过程,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已知悉该作品系侵权作品,否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卫康也认为,艺人一般不需承担责任,而品牌和广告公司,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关键要看他们对这则广告合作关系的约定。
一般来说,广告主和广告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广告公司是代理广告主从事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广告主承担。至于是因为广告公司的过错或者是广告主的过错,抑或是广告主和广告公司双方的过错造成损害的,都不影响广告主对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
02
艺人名誉权因广告问题受损
可以维权吗?
“虽然艺人被认定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极小,但如果真的发生了,名誉当然会受损,他可不可以由此向品牌主张权利,我想还是要看他与品牌的代言协议。一般来说,艺人代言合同里不会少了应对这种‘翻车’事件的责任条款,他应该是有权要求品牌赔偿损失乃至消除影响的。”赵卫康表示。
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程彦看来,如果艺人因为广告出了问题而导致名誉受损,可以向品牌公司维权。
需要明确的是,其维权的请求权基础有两个,一是基于双方之间所签署的代言合同而形成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条件和赔偿范围主要取决于双方代言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二是基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认定品牌公司的赔偿责任主要基于其对于艺人名誉受损有无过错、品牌公司行为与名誉受损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名誉受损程度和范围。
03
艺人接广告要尽合理的注意义务
“艺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一旦发现代言作品涉嫌抄袭或存在其他侵权行为,首先应当采取措施避免侵权损害后果的扩大,具体措施包括暂停代言行为、删除已经发布的涉嫌侵权作品、通过适当方式消除已产生的不良影响等。如果艺人被认定主观上明知侵权而继续代言的,则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极有可能与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程彦表示。
赵卫康认为,作为艺人,接广告时,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仅凭常识判断就是抄袭的内容,当然应当拒绝;无法直接判断权利归属的素材或作品,应作必要查证或要求委托方或制作方证明著作权权属。
当然,艺人的经纪公司及其法律顾问,更应当是这种风险排查的主要责任主体。一旦已经出现抄袭现象并造成了不良后果,则应当积极承担责任,停止侵权,尽力控制或消除影响,必要的情况下还要向权利人赔礼道歉。
04
不要随意实行“拿来主义”
网络飞速发展的现在,各种引人注意的“文案”“梗”无处不在,那么,这些文案和梗是可以随便使用的吗?
在王晓光看来,首先,网络上流行的各种“文案”“梗”必须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才能继续探讨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某些网络流行语不仅不符合最低限度独创性的要求,而且不具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价值,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讲,这些网络流行语从根本上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当然,一些文案具备了独创性,形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在满足以下情形的情况下,在后作品对在先作品的使用才不构成侵权:一是对原作品内容的使用满足符合“合理使用抗辩”,具体包括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适当引用”“报道新闻”等情形;二是在后作品整体与在先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则不会被判定构成侵权,即在后作品已经具备了独创性,形成了新的著作权。
在赵卫康看来,一方面,不要毫不犹豫地实行“拿来主义”,就是不要觉得哪个文案或者“梗”特别有意思就拿来直接用。著作权保护着几乎全部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可复制的创意成果,网络上的新东西虽然浩如烟海,但很少有特别有意思的东西是可以被人直接拿来白用的。
另一方面,不要为赚钱目的随便使用网络上的各种文案和“梗”。著作权法规定了十多种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无需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的情形,其共同的前提是,使用者不是为了营利而利用,同时做到了为作者署名且不影响著作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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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方圆(ID:fangyuan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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