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房客被智能音箱偷拍!回应来了
入住民宿被偷拍
这次是因为智能音箱……
近日
辽宁杨女士(化姓)发视频爆料
她在预定的民宿中发现
音箱有偷拍功能
打开这款音箱的显示器
发现里面有她朋友在房间的视频
还有多段之前客人的隐私视频
▲杨女士曝光的视频中提到的偷拍的智能音箱(视频截图)
7月3日
杨女士又发布了一段此事后续进展视频
她表示已经报警
警察也已经进入她所住的房间取证
但智能音箱已经不知被谁拿走
视频中的录音还显示
疑似房东打电话给杨女士质问她
为什么给警察开门
▲杨女士(化姓)发布在视频中房间照片(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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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辖区派出所已经对此事立案调查
对杨女士反映的情况正在调查核实中
7月5日
百度旗下人工智能助手@小度小度
就该事件发布声明:
强烈要求商家尽快停止该行为
已与视频当事人取得联系
支持当事人维权
并将竭力配合、协助警方的问询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0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033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文章来源:极目新闻、@小度小度
投稿邮箱:gdpf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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