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公厕内遭男子殴打”,警方通报:19岁嫌犯被批捕
近日
网络上传播一起
“女子在公共厕所被殴打”案件
引发网民关注
11月20日
浙江永康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
犯罪嫌疑人俞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已被依法逮捕
经初步伤势鉴定
被害女子徐某所受伤势为轻伤二级以上
此前,一疑似被打女子的网友在个人社交平台发文,引发关注。她称,她于10月30日下午去公共厕所时,被犯罪嫌疑人尾随,“一进厕所他就尾随拿砖头进来直接朝我头上砸来”,嫌疑人还对其眼睛、鼻子等部位进行了攻击。整个殴打过程达20多分钟,后有人听到她大声求救前来将她救下。该网友自述,自己鼻子和眼眶骨被打骨折。
该网友还在抖音上称,她并不认识打人男子,“只知道他是这个村里面的”,曾去她家开的店铺找快递。
11月20日,永康警方通报称,10月30日16时46分许,永康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象珠镇三井头村某公厕内,一女子被人殴打。接警后,象珠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
当日18时许,民警将犯罪嫌疑人俞某(男,19岁)抓获归案,并于次日依法对俞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1月14日,犯罪嫌疑人俞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经初步伤势鉴定,被害女子徐某所受伤势为轻伤二级以上。伤势最终鉴定结论将待被害人伤情稳定后依法作出。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永康公安、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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