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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食”?刚道歉就遭打脸!《狂飙》演员早年吸毒被捕画面曝光!

广东普法 2023-07-02
日前

热播剧《狂飙》中

钟阿四的扮演者原名韩笑(含笑)

早年间曾涉毒一事引发关注

据悉,《狂飙》中“钟阿四”扮演者原名为含笑,歌手,代表作《飞天》,2009年因吸毒被抓。后改名为韩朴俊进军影视圈,此前还参演过《长安十二时辰》《九州·海上牧云记》等多部电视剧。


▲《狂飙》中“钟阿四”出场片段


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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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飙钟阿四真的不是演的”

“狂飙严正声明”

冲上热搜



2月11日晚

《狂飙》剧组发布《严正声明》

我方关注到有网友反馈涉及本剧特约演员的相关事件,特做出如下声明。


一、该演员与我方合作使用名称为“韩朴俊”,其在剧组筹备阶段以“韩朴俊”的名义进行了简历投递。


二、在剧组收到该演员投递资料后,发现该演员有较多演出经历,在近10年内有超过10部影视剧播出,遂同意其作为特约演员出演,其在剧组仅进行了一天的拍摄。


三、目前我方正对涉及该演员的相关片段进行修改删除。


我方始终秉持对涉毒零容忍的态度,并保留对其及涉及该演员聘用的相关环节进行追责、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的权利。



当事人@演员含笑发博致歉表示

此前系“误食”

但是据媒体报道

事实并非如此



2月13日

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

公布其早年吸毒被抓画面



据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2009年曝光的抓捕画面显示,当警方进入含笑家中抓捕他时,他的桌上还摆满各类毒品。含笑称,第一次吸毒是和谢东一起,吸完他3天没睡觉。直到妻子怀孕,含笑才停止吸毒。然而因为新专辑要发行了,在工作压力下他再次开始吸毒



抓捕画面显示,由于长期吸毒,含笑双手掩面,看起来十分憔悴,与当年拍摄MTV中仗剑走天涯的侠客相比,简直判若两人。


▲2009年曝光的抓捕画面


警方在含笑家中找到了相当数量的毒品,询问含笑是什么时,他承认是冰毒和摇头丸。当他声明玩“这个玩意儿”特别少时,遭到警方斥责:“你看你这嘴,典型的吸食完甲基苯丙胺(冰毒)的反应,嘴唇都是干的。”


被捕后,含笑接受《法治进行时》采访表示,吸毒事件的曝光对他影响巨大,妻子也因受打击而流产


据报道,歌手含笑曾于2009年8月因吸毒被拘留12天,此后开始了长达三年的戒毒监管。因积极戒毒,含笑被选为“北京市戒毒形象大使”,他同时大力投入公益活动,用自己一半的收入组织成立了“365儿童关爱基金会”。


涉毒艺人不宜在演艺之路
继续“狂飙”

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建议将“一次吸毒,终身禁演”写进法律法规当中。


他表示,娱乐圈涉毒乱象的背后,显现的是行业规范、社会舆论对“明星禁毒”的不足以及法律法规的缺位。



早在2014年,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就曾发布《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北京日报在评论中指出:

涉毒人员愿意改过自新,应该给予肯定和包容,只是在改过自新的道路上不应该试图蒙混过关。既然想努力做一个好人,做一个好儿子、好丈夫、好父亲,首先要成为一个好公民,遵纪守法、遵守规则、遵循正确的三观。事实上,不乏涉毒人员在戒毒之后恢复正常生活甚至担任戒毒社工的良好案例。含笑已经成为禁毒形象大使,应该用自己的经历现身说法,为禁毒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演艺行业应该做好相关人员的背景调查,不管是以往还是现在的涉毒艺人,都要严把关口,倘若出现此类情况,也要像狂飙剧组一样,删除所有戏份,这是态度,也是底线。


@人民日报表示,浪子回头金不换,每一个吸毒者改过自新都应获得肯定,但不宜在演艺之路上继续“狂飙”,不该以公众人物的身份“收割”红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中国青年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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