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姆购买海鲜寿司,4人吃完后均上吐下泻……
近日
上海一位消费者称
在食用从山姆会员店购买来的寿司后
和朋友均出现了上吐下泻的症状
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
3月21日晚间
#山姆会员店寿司致多人上吐下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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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在山姆购买海鲜寿司
4人吃完后均出现上吐下泻
3月5日下午1点,消费者张小姐和她的朋友们在上海浦东山姆会员商店购买了披萨和寿司。根据其提供的购买凭证,她们购买的寿司名称为“MM 派对寿司”的海鲜寿司,售价138元。
张小姐表示,当时共有5人一同聚餐,吃完寿司的一个小时后,她觉得恶心,开始呕吐,其他几位朋友也开始陆陆续续上吐下泻。她说,5人中有1人对海鲜过敏,因此并没有吃寿司,之后也没有出现身体不舒服的状况,于是大家认为是寿司出了问题。
张小姐的朋友杨小姐表示,吃了寿司的第二天(3月6日)凌晨三点时,她感到胸闷恶心,开始呕吐,于是吃了肠胃药,但没想到喝了一口水之后又吐了出来,“还有一股腥味,(我)直接把水吐出来了,控制不住自己的呕吐,其他几位朋友一个是凌晨三点半吐,另一个是早上七点左右”。
杨小姐说,后来大家在交流时才得知大家的症状都很相同,她们中有3人去了医院就诊,共花费2828元,医生均诊断为急性肠胃炎,“我本来怀疑是甲流,但是我量体温是正常的,医生后来跟我说肯定是吃坏什么东西了”。
沟通:山姆曾表示排查无问题
消费者称还在沟通赔偿
“山姆一直强调不一定是吃他们的食物导致的。”张小姐表示,她们与山姆一共协商了三四天,期间山姆多次表明和食物无关,而张小姐则希望山姆能按照食安法赔偿她们三倍医药费。
据张小姐介绍,3月6日,她曾与涉事门店沟通,山姆回应称内部先沟通,排查门店的作业环境,同日,她致电工商管理局,工商管理局回应称会与商家沟通;3月7日,涉事门店的店长打电话告知张小姐,作业环境排查没问题,并愿意给她们退掉寿司费用;3月9日,山姆的店长再次打电话给她们,说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跟门店有沟通过,并称门店愿意赔偿医药费以及1000元;3月13日,市场监管局回电称,让张小姐和商家协商解决问题,“但(市场监管局)也没有回应他们有没有检查门店”。
张小姐表示,3月19日,她们曾前往门店协商赔偿方案,但山姆对于她们提到的赔偿方案不认可,“山姆说没有办法证明是因为门店的食物而导致中毒”。据消费者介绍,她们前往门店时发现,寿司要求的保存温度是0~5℃,但冰柜显示度数为8℃。
3月21日晚上11点,张小姐说目前她们还在与山姆沟通赔偿方案。
山姆:第一时间成立了工作组进行核查
没有收到其他类似情况反映
公开资料显示,山姆会员商店是沃尔玛旗下的大型仓储式会员制商店,创立于1983年;1996年,山姆首次进入中国。其官网显示,目前山姆已在中国20多个城市开设门店超35家。
3月21日晚,山姆相关负责人表示,山姆还在回顾寿司生产当天和前一天的全部视频,将在了解详细情况后再回应。
3月22日,山姆相关负责人回应,得知这一情况后,山姆非常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了工作组进行核查,“该批次寿司于3月5日生产并销售270盒,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收到其他类似情况反映。山姆诚挚感谢会员的反馈,秉持会员第一的服务原则,我们已经和会员协商解决了”。
律师说法
宋儒亮
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
针对此事,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表示,首先需要明确消费者在同一时间是否食用过其他食品,如仅食用该店的寿司后,多人出现上吐下泻的症状,从合理怀疑的角度分析,山姆会员店销售的寿司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基于此,消费者可以利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进行维权,在协商过程中,亦可以提出三倍赔偿的主张。
宋儒亮进一步表示,个案可以参照该法条进行协商解决,但相关监管部门的介入更利于规避此类问题的重复出现。因此,他呼吁食品卫生检验、检测相关部门针对此事件加强食品安全检查,如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商品,及时召回以避免侵害消费者权益。
此外,宋儒亮建议,消费者遇到此类事件,维护个人权益需做好三点:
● 一是保留相关购买、就医凭证;
● 二是及时与商家理论协商;
● 三是寻求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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