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快两万元治近视,视力反倒下降了……”
“花了快两万元治近视,
结果视力没改善,
反倒下降了……”
当前近视防控机构生意火爆
但不少家长吐槽被“套路”
动辄消费几千几万元
效果与广告相去甚远
山西太原王女士的女儿正上小学,去年开始出现了上课看不清黑板的情况,随后王女士留意到家附近的一家视力养护中心。该中心在街边发放9.9元体验卡,宣称通过按摩穴位,可将视力从4.5提升到5.0。心动之下,王女士带女儿去体验,并在商家劝说下办了三个疗程的按摩卡,每个疗程价格高达3800元。
此后,王女士的女儿一直在这家视力养护中心做“治疗”,但效果并不明显。半年后在医院检查,发现视力不仅没有改善,反倒从开始的4.9降至4.6,屈光度也达到200度。
王女士说,这家中心还一直嘱咐家长不要去医院,说戴上眼镜视力下降更快、医院的眼药水等药物刺激会影响治疗效果。“三个疗程加辅助的保健品,总共花了快两万元,眼睛没治好,视力反倒下降了,太后悔了。”
近年来,青少年近视问题越来越受重视,近视防控市场也随之增长。根据企查查提供的数据,近年来我国近视防控相关企业数量持续增加,截至2022年底已达968家。除了传统医院眼科门诊和配镜门店,形形色色的近视防控机构也受到不少家长青睐,有的通过“高科技”仪器进行眼部肌肉训练,有的用穴位刺激、中药热敷等方式干预,有的配套销售叶黄素、蓝莓饮、明目贴、明目膏等产品。
多名受访家长表示,有的机构在宣传时说得天花乱坠,称“来的孩子95%都能提高视力”“训练以后可以不戴眼镜”“把视力托管,家长放100个心”,但实际效果远远达不到;家长质问时,一些机构就以“孩子配合度不够”“饮食和户外活动没跟上”等为由推脱。在网购平台相关产品页面上,大量消费者留言:“没看到效果”“没啥用”。
走访发现,很多近视防控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不菲。多款视觉训练仪售价都在万元左右,如果到店训练则每次收费50元到100多元。一些机构按疗程收费,单个疗程售价从几百到数千元不等。有机构销售的蓝莓饮品一盒售价580元,声称“纯度很高,对眼睛好”。
“收割焦虑”的种种套路
调查了解到,不少机构利用家长对孩子近视的焦虑以及在专业知识上的盲点,设置重重套路,让人防不胜防。
——夸大功效虚假宣传。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由国家卫健委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明确,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在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表述误导消费者。近年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加大了打击力度。但调查发现,近视防控市场领域的虚假宣传现象仍大量存在。
在线上、线下调查中看到大量诸如“摘掉眼镜不是梦”“近视杀手”“已帮助10万+散光近视患者恢复”“治疗散光近视神器一贴看清”等明显夸大功效的广告宣传。一些机构虽不敢宣传“治疗近视”,但在拉拢顾客的过程中频打“擦边球”,模糊“裸眼视力”“屈光度”等专业概念的差别,试图误导消费者相信使用其产品后可降低度数。
——四处拉扯高端包装。不少机构对产品进行“高大上”的包装,如宣称中科院团队研发、根据“贝茨原理”研发、“十四五”全国重点规划课题、与知名专家合作等。但事实上,很多概念似是而非,合作性质也存疑。
例如,不少产品宣传中提到的“贝茨原理”得名于100多年前一位名叫贝茨的美国眼科医生。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主任医师翟长斌表示,这一原理主要是做所谓的变焦训练,其实就是看远、看近来回变换,不排除有一定作用,但缺乏足够数据支撑,远不如让孩子去户外运动。此外,太原一家机构还宣称与山西省眼科医院某专家合作,但核实发现,双方并无合作关系。
——制定话术“忽悠”家长。为增加销量、规避维权纠纷,不少机构制定专门成套话术应付消费者。
某机构销售人员透露了此类话术的具体内容。如,针对近视的孩子可以说提升视力,对不近视的孩子可以说提升远视储备;对训练后效果会不会反弹的疑问,不要直接回答,要强调平时用眼习惯的重要性以规避风险等。
此外,销售人员在推销时往往会用“金眼银牙,护眼就是花钱”“孩子的眼睛是大事,不能省”等说法,给家长“洗脑”。不少机构还会强调,养护视力是“长期过程”,“需要一直做到18岁”,“忽悠”家长持续投入。
对于近视防控市场诸多不规范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市场监管、药监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畅通举报渠道,促进近视防控市场规范发展,保障消费者特别是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针对网络平台虚假广告现象,要压实平台责任,要求其设立鉴别机制,对近视防控相关产品的违规虚假信息保持高压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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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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