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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人自杀”禁书重返网络,多家平台在售,网友呼吁:严查!

广东普法 2023-07-02


陈红(化名)无意间发现

曾有抑郁症状的孩子在国内电商平台上

购买了一本“教人自杀的书”

内文有各种自杀方法

以及其痛苦度、麻烦度等危险内容

孩子网购“教人自杀的书”

家长质疑该书危害社会

3月初,陈红发现其15岁的孩子放在桌子上的书,书名中的“自杀”二字,不禁让她紧张起来。


即便只看了寥寥几眼,陈红还是发现这本带有“自杀”字眼的图书很有问题,里面充斥着“教人自杀”的危险内容,比如详细介绍了自杀的种种方式,并根据疼痛程度等“标准”评级等。


这让她更不敢怠慢,想劝孩子把书交由她保管,但却遭到了拒绝,内心的担忧更甚。原来孩子曾有过抑郁状态,陈红担忧孩子会受该书影响而走极端。



在日后的沟通和了解中,陈红得知孩子是在国内某视频平台上一部动漫里,看到这本“教人自杀的书”的,孩子出于好奇便想方设法在网上购买了该书。


陈红如今就非常忧心,因为即使她把这本书扔掉,但网购的渠道并没有堵住,“不保证孩子会不会再买”“这不单单是害我们家孩子,社会上也有很多人有抑郁问题,这本书还教人家自杀,这不害人嘛!”


该书在日本动漫中出现

如今在多个电商平台被售卖

据调查,该书源于日本,曾于20世纪90年代在日本出版过,由于讨论自杀方法已违背提倡延续生命的道德标准,没过几年便被日本各都道府县列入有害图书名单并限制贩售


而该书得到青少年群体的关注,则是因为其在国内某视频平台播放的一部日本动漫中出现;该动漫虚构故事主角曾按照书上介绍的方法自杀。


在该平台上,有人拍摄介绍该实体书内容的视频并上传,评论区部分网友留言求图书资源,甚至声称要模仿书中行径,也有网友呼吁切勿随意购买此书


▲在该视频平台上,有人拍摄并上传介绍该实体书内容的视频。


▲评论区有网友声称要模仿书中行径。


该书未在中国大陆出版过,但在网络上被人翻译成简体中文版本如今它在国内多个电商平台的店铺中进行售卖,即便这些卖家都知道这可能涉嫌违法。


目前在国内电商平台上,大部分售卖的都是印有“自杀”一书封面的空白笔记本,并没有该书的文字内容。但在多家电商平台上,还是发现部分商家正在售卖有实际文字内容的文本。


有两家售卖该书的店铺,其均以“动漫周边”“动漫同款”这类字眼作为掩饰,但都标注“有内容”,并表示是“自印的”


▲记者与商家的聊天记录。


还有卖家在闲鱼上以“开团定制”形式对外贩售该书,从卖家闲鱼主页动态中可见该商品不断有售出记录,售卖链接有上千人次浏览


▲有卖家在闲鱼上以“开团定制”形式对外贩售该书。


记者从其中一家店铺购买该实体书,在收货后确认有文字内容,而非空白笔记本,且书中内容与陈红孩子购买的版本别无二致。


该书曾受到国内媒体、公安部门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在调查中还发现,该书早在二十年前就受到国内媒体甚至公安部门的广泛关注


▲部分媒体公开报道内容。


据网上公开信息显示——


2002年,台湾交通大学电子工程管理研究所一学生被发现在寝室上吊自杀,同学则大骂该书是凶手


2005年,涉及该书的新闻报道增多。3月2日,兰州晨报一篇新闻报道中提到,一个与该书相同名字的网站在中学“走红”,“引起了很多学生家长和老师的担心”;4月21日,北方网报道该册子“重现网络”,孩子偷看让母亲非常担忧;6月27日,南京晨报报道称,无锡一大学生在论坛里发有关该书内容的帖子,无锡市公安局为此对他依法作出了行政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2005年,公安部公开在媒体上表态,网上传播有害信息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据报道,2005年3月30日,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次明确表态:在网上传播有害信息,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和互联网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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