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这类信息!广州有家长被骗18万
近期,不少广州的家长
收到了“自家孩子”发来的短信
孩子称自己在电脑室学习
通过“校讯通”发信息
有学校上的事情要联系
让家长添加某QQ号
有家长表示
添加了短信中的QQ后
“孩子”说自己被清华大学提前录取
需要缴费
据收到上述信息的家长反馈
孩子所在学校
早已经没用“校讯通”了
也有家长透露收到了
居委会发来的防诈骗通知称
已有家长被骗18.8万元!
居委会的防诈骗通知中说,3月24日上午10时许,广州花都区某中学一家长手机收到“儿子”的短信(00792开头),称其正在学校机房上课不能用电话,但有紧急需要联系,请家长加其QQ。
该家长添加QQ后,“儿子”以要报名参加补习班为由要求家长联系“学校教导主任”的QQ并交纳学费。家长添加了“教导主任”QQ,对方强调名额稀少,要参加须马上交费,6门课程合计18.8万元。向“教导主任”转账后,这位家长才感觉不妥,打电话联系班主任,最终确认被诈骗。
“妈,我是XXX
手机洗衣服泡水坏了
微信登不上了
我在用校讯通给你发信息
你加下我QQ……”
近日,施女士就是因为
收到了这样的一条短信
被骗了85800元
施女士的儿子小李在外地上大学,平时和母亲大多是通过发送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进行联系。因此,施女士在QQ上收到自称是其儿子“小李”发来的添加好友申请时,不疑有他,也就轻易相信了。
添加好友成功后,“小李”告诉施女士,名校教授要来其就读的学校开设培训班,他想报名参加,施女士当下就同意了。
随后,“小李”又说参加培训班的名额有限,他想赶紧报名,催促施女士赶紧添加“老师”的QQ,缴纳培训费。怕耽误儿子报名,施女士没多想,连忙添加了“老师”的QQ。最后,施女士向“老师”提供的银行账户转了28600元,缴纳了培训费。
原本以为这就完事了,“小李”又告诉施女士,这次培训班一共有三门课程,机会难得,他想全部参加。施女士心想,孩子好学是好事,因此又往“老师”提供的另一个银行账户里转了57200元,缴纳了另外两门课程的培训费。
就在施女士缴费完后,“老师”告诉施女士,她还需要再缴纳一笔培训器材押金。施女士越想越不对劲,赶忙打电话给儿子核实情况,这才知道自己被骗了。
套路分析
☛ 不法分子冒充初、高中在校寄宿学生,使用陌生电话号码冒充“校讯通”平台向学生家长发送诈骗短信。
☛ 诈骗短信内会预先说明自己在上课不方便通电话、手机在宿舍充电、手机掉水里等,暗示自己不能接电话,避免家长直接和子女电话沟通。
☛ 不法分子会在短信中要求家长添加陌生QQ号码或点击不明链接,一旦家长添加QQ号码或点击链接下载软件则会落入骗子圈套。
“校长”说要“换号码”,让你联系新号
除了冒充“自家孩子”
“某高校校长”“某镇街领导”
近日也纷纷上线
日前
佛山南海很多市民反映称收到
“南海某高校校长”“某镇街领导”
发来的手机短信
短信内容“不约而同”都提到
“我已换号,请惠存新号码”
近日,黄岐派出所民警在休息时间刷朋友圈时,刷到了黄岐某学校王校长(化名) 发的这样一条朋友圈——“本人没有换电话号码,请大家不要相信骗子发来的换新号码短信。”难道是冒充熟人诈骗又“卷土重来”?担心群众上当受骗的民警立刻联系上了王校长了解情况。
“我是XXX,新号码惠存好,方便日后联系,收到回复。”原来早前,王校长的朋友李先生(化名)收到了“王校长”发来的短信,对方称换了号码要他保存好。感到奇怪的李先生便微信询问王校长是否真有此事。看到朋友发来的短信截图,王校长冒出了冷汗。
“我根本没换号码,这是骗子,干万不要相信!”为了避免更多人上当受骗,王校长连忙发了条朋友圈提醒大家。
特别提醒
诈骗分子利用
iMessage即时通信功能
冒充“领导干部”
对不特定群众群发诈骗信息
只要当事人回复信息后
诈骗分子便通过iMessage功能
进行对话
利用“花式”理由对其进行诈骗
一定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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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转账汇款,家长们不要着急,应当通过电话、视频或见面等方式与子女或者学校老师核实情况,切勿盲目汇款,避免上当。
☞ 学校发送的校讯通短信一般不会要求添加陌生QQ号码或任何不明链接,如果有链接短信,请不要随便点开。
☞ 领导基本都有固定使用的电话号码,不会突然更换,更不会使用“新号码”以短信方式帮你解决困难。
☞ 如果是收到00号码开头的短信、电话,类似这样007931294388527489一大串,请注意了!00号码开头的都是国外境外号码,一般人收到的都是诈骗!!!
☞ 网络汇款截图不可轻信,钱未到账就要你代为转账的一律是诈骗。如果不慎被骗或遇到可疑的情形,请注意保护证据,立即拨打110或96110咨询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奥一新闻、深圳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南方新闻网、南海发布、南海公安
一定要提高警惕
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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