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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乘轮渡拍摄军用设施发给境外人员,获刑五年一个月

广东普法 2023-08-27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4.15

国家安全教育日

今年4月15日是我国

第8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今年的活动主题为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

夯实以新安全格局

保障新发展格局的社会基础”



由广东普法推出的

“我为国家安全打CALL”

线上宣传活动

正式上线!


4月14日至4月22日

进入“广东普法”公众号

点击菜单栏的“国家安全”



即可了解国家安全知识

代表地市为国家安全打CALL!

记得准时参与哦~






4月10日下午

上海二中院

当庭宣判一起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判处被告人何某某

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没收财产人民币九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与境外人员结识后,按照对方的指示要求,乘坐轮渡对沿途军用设施进行拍摄,并将所拍摄照片发送给境外人员,收受对方给予的报酬。经鉴定,何某某刺探并非法提供的信息构成机密级军事秘密。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境外人员刺探、非法提供一项机密级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

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

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切不可放松警惕

1不要随意拍摄军用设施照片和视频2对于网络上涉及恐怖活动的视频不要转发传播3军事爱好者要把握住爱好与泄密的界限,不要触碰犯罪的“红线”4通过互联网求职要提高警惕,注意辨别工作性质和内容5如发现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线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上海中二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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