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乘轮渡拍摄军用设施发给境外人员,获刑五年一个月
4.15
国家安全教育日
今年4月15日是我国
第8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今年的活动主题为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
夯实以新安全格局
保障新发展格局的社会基础”
由广东普法推出的
“我为国家安全打CALL”
线上宣传活动
正式上线!
4月14日至4月22日
进入“广东普法”公众号
点击菜单栏的“国家安全”
即可了解国家安全知识
代表地市为国家安全打CALL!
记得准时参与哦~
上海二中院
当庭宣判一起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判处被告人何某某
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没收财产人民币九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与境外人员结识后,按照对方的指示要求,乘坐轮渡对沿途军用设施进行拍摄,并将所拍摄照片发送给境外人员,收受对方给予的报酬。经鉴定,何某某刺探并非法提供的信息构成机密级军事秘密。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境外人员刺探、非法提供一项机密级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
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
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切不可放松警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上海中二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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