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原厅长顾幸伟被“双开”
经广东省委批准
广东省纪委监委对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原党组副书记、厅长顾幸伟
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顾幸伟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治意识淡薄,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为官不廉,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私欲膨胀,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涉农项目审批、资金补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顾幸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广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广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顾幸伟开除党籍处分;由广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顾幸伟简历
顾幸伟,男,汉族,1963年3月生,江西广丰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历任广东省委农办副主任;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广东省委农办主任,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厅长,省扶贫办主任;广东省委农办主任,省农业农村厅党组副书记、厅长,省乡村振兴局局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南粤清风、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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