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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厅官上演“全家腐”,受贿后竟先去“光耀门楣”

广东普法 2023-08-26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刊发《镜鉴丨苦心钻营“生财道”

终究落得人财空》

剖析了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吴开成

严重违纪违法案


吴开成在海南省国土资源领域担任领导职务长达18年,受商人老板追捧,逐渐腐化堕落,置党纪国法于不顾,靠矿吃矿、坐地生财,利用所学的法学专长花式敛财,上演“全家腐”。


遗失初心、腐化堕落的“探花郎”


1985年,吴开成以海南地区文科前三名的成绩考入北京某知名大学法律系,老师和同学们称他为“探花郎”。


1989年,法学科班出身、名校毕业的他回到刚建省的海南,因工作勤勉,受到组织信任和培养,29岁便担任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副处级审判员,32岁被提拔为正处级领导干部,43岁成为副厅级领导干部。


2004年,吴开成从三亚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的岗位调整至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总队任总队长。位居重要岗位的吴开成在商人老板的吹捧下,思想开始发生变化。


渐渐地,在灯红酒绿、觥筹交错间,吴开成与一些私营企业主的关系越走越近,习惯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老板宴请,生活日益腐化堕落。2006年至2012年,他先后收受多名私营企业主所送礼金共计72.87万元,彻底在权力、金钱、欲望面前败下阵来。


滥权妄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


在国土资源系统工作的十多年间,吴开成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他经常在人前大讲党中央大政方针,谈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背地里却违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矿产资源监管和环保督察中不担当、不作为,放弃本应坚守的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践踏生态环保红线和党纪国法底线,大搞权钱交易,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


乐东县马鞍岭矿区历经几十年不规范的开采,生态环境和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且该矿区位于海榆西线交通干线可视范围内,无法通过环评审批,不宜设置采矿权继续进行开采。


2014年8月,吴开成受长期有利益勾连的采石场老板王某请托,积极推动并审批同意采取所谓的“治理性开采”的变通方案,违规在马鞍岭设置采矿权。在吴开成徇私放纵下,2015年至2019年,王某在该地区持续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2019年7月,该问题被中央环保督察组通报定性为“重开发、轻保护,以治理之名行开采之实”。乐东县政府为此花费了6000余万元进行生态修复。


2017年3月,吴开成作为省政府开展全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整治“回头看”第二检查组组长带队赴万宁市检查,发现正在建设的日月湾冲浪基地建筑设施突破了200米海岸带生态红线,侵占了青皮林省级自然保护区。


吴开成无视环保督察责任,为了卖人情给时任万宁市委主要负责人,压案不报,既不责令万宁市采取纠正措施,也未将该问题向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政府报告,导致该违法建筑顺利施工。


靠矿吃矿、一心钻营的“影子股东”


2009年,吴开成被提拔为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后,分管矿产资源工作。位高权重且私欲膨胀的他,很快成了一些矿业老板重点围猎的对象。


2008年至2009年,三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某向吴开成抛出长长的“鱼线”,承诺让其以虚假投资入股的方式“合作”开发项目。吴开成认为这种以“影子股东”的方式受贿更隐蔽、更安全,披上貌似合法的外衣,不易被发现,甚至错误地以为即使被追究也顶多算是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于是,二人一拍即合,开始共同“经营”项目。吴开成利用职务便利,为郭某某运作三亚市金鸡岭、南田农场、亚龙湾等地3个项目,在土地权属变更、办证、置换、收储及收储补偿款拨付等事项上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打招呼,为其提供帮助。吴开成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通过虚假出资180.899万元的方式分别持有上述3个项目各10%的股份。


而后,吴开成以“退股”名义安排妻子李某某将“影子公司”持有的所谓项目股份转让给郭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郭某某向吴开成承诺,所谓的“退股”只是一个形式,不影响其要送给吴开成的好处费。吴开成以权力“入股”郭某某经营的公司,先后收受郭某某3400余万元。


吴开成用来获取利益的“影子公司”不仅一家。他是法学科班出身,有法官工作经历,本应更加敬畏法律,做遵纪守法的倡导者。然而,他知法犯法,没有将法学专长用在履职尽责上,反而用其专长掩盖违法犯罪事实,苦心钻营“生财之道”,策划组建“影子公司”,担任“影子股东”。


带头腐化、带坏家风的“顶梁柱”


吴开成是家人引以为傲的“主心骨”,是家族的“顶梁柱”,可他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带头违纪违法,带坏了家风,从“一人腐”演变为“全家腐”。


2009年,吴开成准备“入股”郭某某经营的公司时,交代妻子李某某找人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但公司里不能有其二人的名字,具体如何入股和出资,由李某某操办。李某某欣然当起了吴开成的“腐内助”,以吴开成妹夫杜某某、保姆王某的名义注册成立投资公司,帮助吴开成敛财。在吴开成夫妻二人共同“努力”下,权力很快得以变现,实现了当初两人设定的“发财”梦想。


吴开成收受贿赂后,第一件事就是和胞弟吴某一起扩建祖宅,“光耀门楣”。而且,吴开成把吴某也当成敛财的“白手套”,安排吴某参与到他和商人老板“合作”的项目中来,吴开成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风险。吴某在吴开成的帮助下捞到很多好处,开上豪车、住起了豪宅。


2022年4月,吴开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海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9月,海南省纪委监委给予吴开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023年4月,吴开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文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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