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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中管干部被问责,市长被免职!长沙自建房倒塌事故54人遇难,调查报告公布→

广东普法 2023-08-26


5月21日

湖南长沙“4·29”

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

调查报告全文公布


4名中管干部被问责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第二十届中央委员、重庆市委副书记、市长胡衡华,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原副主任陈文浩,湖南省委常委、长沙市委书记吴桂英,贵州省委常委、贵阳市委书记胡忠雄在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中的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该事故的发生是问题长期发展积累的结果,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党委和政府等有关单位、部门及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胡衡华同志在2013年12月至2016年11月担任长沙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和2017年7月至2020年10月担任长沙市委书记期间,对党中央部署的违法建筑整治、房屋安全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陈文浩同志在2016年12月至2021年12月先后担任长沙市委副书记、市长和湖南省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省长期间,组织推进湖南省、长沙市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五年行动不力,对相关部门未有效履行职责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吴桂英同志自2021年2月担任长沙市委书记以来,对开展房屋安全和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重视不足,履行长沙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胡忠雄同志在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担任长沙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期间,对长沙市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清、推诿塞责、对涉事房屋违法违规加层改建行为监管查处不力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胡衡华、陈文浩、吴桂英、胡忠雄4名同志在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中领导不力,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产生不良影响,应予问责。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分别给予胡衡华同志、陈文浩同志、吴桂英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胡忠雄同志政务记过处分。



62名公职人员被追责问责

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后,党中央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现场救援、伤员救治和事故调查处置等作出部署。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的62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二级调研员谭晶,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望城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区长)周正茂,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乌山中队中队长(金山桥中队原中队长)冷经科,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刘万全等4名公职人员因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对该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的长沙市、望城区党委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市、区相关部门其余58名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给予湖南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鹿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现职;给予长沙市委副书记、市长郑建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现职;给予长沙市委常委、秘书长(长沙市望城区委原书记)刘拥兵,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长沙市望城区委原书记)孔玉成,长沙市望城区委副书记、区长孔令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现职;给予湖南机场管理集团机场建设指挥部党委书记(长沙市望城区委原副书记、区长)范焱斌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伟胜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给予长沙市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级主任科员(长沙市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熊建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书面诫勉、批评教育等处理。责令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的20个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涉事房主吴治勇、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双富、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组居民龙立勤等14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事故发生后,湖南省委、省政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积极稳妥有序开展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组织开展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对事故处理作出决定后,湖南省委迅速召开常委会会议贯彻落实,深入检查反思,深刻汲取教训,并对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化解风险、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部署安排。



调查报告公布

2022年4月29日12时24分,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组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54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77.86万元。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是一起因房主违法违规建设、加层扩建和用于出租经营,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违法建筑整治、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负责,有的甚至推卸责任、放任不管,造成重大安全隐患长期未得到整治而导致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不惜代价搜救被困人员,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安抚安置等善后工作;同时注意科学施救,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要彻查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从严处理相关责任人,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近年来多次发生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对全国自建房安全开展专项整治,彻查隐患,及时解决。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受党中央、国务院委派,国务院领导同志率应急管理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置等工作。湖南省委省政府、国家有关部委、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中央企业和地方专业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等全力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面对极其复杂危险的救援环境,经过158小时艰苦紧张救援,有生命迹象的10人全部获救(其中1人在医院救治无效死亡),遇难人员全部找到。



为查清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务院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调查组,由应急管理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公安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参加,邀请规划、设计、工程管理、法律、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权威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违法违规建设的原五层(局部六层)房屋建筑质量差、结构不合理、稳定性差、承载能力低,违法违规加层扩建至八层(局部九层)后,荷载大幅增加,致使二层东侧柱和墙超出极限承载力,出现受压破坏并持续发展,最终造成房屋整体倒塌。事发前,在出现明显倒塌征兆的情况下,房主拒不听从劝告,未采取紧急避险疏散措施,是导致人员伤亡多的重要原因。


调查认定,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及有关部门存在集中治理部署迟缓简单应付、日常监管相互推诿回避矛盾、排查整治不认真走过场、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房屋检测机构管理混乱、自建房规划建设源头失控等问题。涉事房主和有关企业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事故调查组按规定将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和涉嫌腐败等线索及相关材料,及时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总结了五个方面的主要教训: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不认真不深刻,风险意识薄弱;落实责任不紧不实,不担当不作为;发展理念存在偏差,政绩观错位;立法滞后执法不严,行业安全监管宽松软;对基层能力建设重视不够,基层安全治理面临困境。同时,提出五项改进措施建议: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风险意识和安全发展能力,突出防控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风险,标本兼治加强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压紧压实各级领导干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责任,大力提高基层安全治理能力。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相关负责人
就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
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
调查工作答记者问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调查报告。记者就该事故调查中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采访了事故调查组相关负责人。



Q
A事故调查组是如何组成的?调查的过程是怎样的?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充分体现了总书记时刻牵挂人民安危的深厚为民情怀和一以贯之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忧患意识,为我们做好事故调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公安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参加的国务院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调查组。同时成立专家组,邀请规划、设计、工程管理、法律、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权威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社会和历史负责的态度,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取样检测、荷载验算、模拟分析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交流等进行调查取证,调阅文件资料2800余份、现场查勘走访20余次、问询谈话225人次,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事故调查组通过明查暗访、专家座谈和调研等方式,深入解剖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主要教训和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房主违法违规建设、加层扩建和用于出租经营,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违法建筑整治、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负责,有的甚至推卸责任、放任不管,造成重大安全隐患长期未得到整治而导致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Q
A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为何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样、实测,并委托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倒塌模拟计算分析,认定了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违法违规建设的原五层房屋质量先天不足。2003年,房主在分得的安置重建地上建设了一栋三层房屋。随着邻近学校消费需求增大,2012年7月在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房主请建筑公司退休工人手绘设计图、雇佣无资质的流动施工队施工,原址拆除三层并重建五层(局部六层),作为自住和出租经营,所用混凝土和砌筑砂浆抗压强度远低于国家标准,建筑质量差、结构不合理、承载能力低。二是违法违规加层扩建至八层后超出极限承载力。2018年7月,涉事房主再次违法违规加层扩建至八层(局部九层),加建的三层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总荷载比之前增加46%,加剧了“头重脚轻”的状态。三是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有效处理。随着时间推移,自建房混凝土柱等构件受压破坏并持续发展,2019年7月、2022年3月房屋相继出现网状裂缝、支顶槽钢变形等重大隐患,房主均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直至事故发生。四是未采取紧急避险疏散措施。事发前2个多小时,在出现明显倒塌征兆的情况下,房主拒不听从劝告,未通知自建房内的餐饮、住宿、私人影院等场所人员紧急避险疏散,是导致人员伤亡多的重要原因。


此外,经深入调查,自建房内装饰装修活动和电梯安装,均对房屋倒塌无影响,还排除了地基、人为破坏、气象、地震、燃气泄漏等导致倒塌的因素。

Q
A这起事故暴露出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哪些问题?

这起事故是经济社会发展长期积累矛盾问题集中暴露的典型事件,相关问题在涉事房屋所在的一条街、望城区和长沙市都比较普遍,且时间跨度长,涉及方面多。


经过深入调查,事故调查组查清了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及有关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集中治理部署迟缓简单应付2020年福建泉州“3·7”、山西襄汾“8·29”两起重大房屋坍塌事故后,习近平总书记都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举一反三抓紧排查此类用房的安全隐患,针对发现的漏洞及时整治。2020年7月全国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两违清查”(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湖南省9月进行了部署,长沙市到2021年1月才组织开展,望城区印发通知已是2021年6月25日,接近6月30日全国结束的时间,根本来不及开展排查,填报严重失实的数据以应付上级检查。二是日常监管相互推诿回避矛盾。有的分管领导认为自建房整治是基层的事,工作部署后从未进行过督促检查;2019年湖南省机构改革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移交自然资源厅为由,在未向省政府请示的情况下,不再推进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推诿扯皮,即便在事故发生后,有的还认为责任不在自己;望城区在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中,把任务层层派给没有专业力量的社区。在各方面的推诿扯皮中,违法违规自建房越建越多、越建越高。三是排查整治不认真、走过场。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2012年以来的10年间,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先后开展了6次大的自建房集中整治,但工作不严不实。2016年、2018年在城市建成区和县城违法建设两次专项治理中,望城区均未制定实施方案也未认真开展,成为整治盲区。涉事房屋所在街道历次上报的房屋问题均为“零”,区、市、省三级无一认真核查把关。四是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长沙市、望城区住建部门长期以来“只管合法、不管非法”“只管报建、不管自建”,对大量违法自建房未纳入许可监管范围。望城区城管执法队伍“控违拆违”走过场,金山桥城管中队先后6次现场检查涉事房屋,但均未采取任何有效制止措施,最终不了了之。该城管执法中队长期存在应处罚不处罚问题,2018年以来违建立案查处率仅为2.3%。这样放任不管引发更多的人跟风违法。五是房屋检测机构管理混乱。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时,工作人员仅靠拍照完成所谓的“现场检测”,并编造“合格”报告。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资质审核把关不严,使得这样一家人员虚构、资格挂证、设施不全的检测机构获得了资质证书,地方各级住建、市场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也不到位。经调查认定,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以来出具的79份检测鉴定报告全部造假。六是自建房规划建设源头失控。面对人口密集、商业需求大的问题,没有及时统筹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靠居民自发建房来搞配套,且没有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自建房的建筑高度、层数等进行管控,造成自建房“野蛮生长”,许多自建房内还存在大量餐饮、住宿、娱乐等业态复杂、人员密集的场所,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Q
A如何实事求是、科学精准认定责任?

为实事求是精准认定责任,事故调查组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相关规定,坚持全面、历史、客观地看问题,不搞“击鼓传花”,不能事故发生在哪一任就只是哪一任的责任,认真梳理事故发展脉络,查清直接责任、重要领导责任。重点突出了两个关键环节:一是在2016年中央文件已经明确要求“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情况下,2018年7月仍然违法加层扩建。经专家组分析,2012年重建的原五层房屋虽然建筑质量差、结构不合理、承载能力低,但不会倒塌,倒塌的最主要原因是2018年7月加层扩建造成荷载大幅增加。而且这个节点前后涉事房屋所在一条街以及长沙市、望城区自建房违法建设和改建问题都比较突出。二是2020年福建泉州“3·7”事故之后,仍然没有认真排查整治。“3·7”事故后,习近平总书记对自建房整治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和国务院安委会、住建部都专门作出部署,但一些地方及其部门未认真抓好落实,不担当、不作为,错失了整改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机会。我们抓住这两个重要节点,重点调查了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三级党委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城管、住建、市场监管4个系统的14个单位,以及涉事街道和社区,对确实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追责建议。


调查认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认真、不到位,“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树得不牢,未按中央文件要求完成违法建设治理任务,对相关部门存在的违规行为、履职不力等问题失察。相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存在历次专项整治中工作不力、对违法建设查处“宽松软”、资质审查把关不严等突出问题。涉事街道和社区未认真组织排查治理,放任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明了涉事房主和有关企业等违法行为。


事故发生后,司法机关已对房主和房屋设计、施工人员,检测公司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等14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事故调查组按规定将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和涉嫌腐败等线索及相关材料,及时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Q
A此次事故暴露出哪些深层次的问题和教训?

这起事故再次敲响了警钟,集中暴露出安全生产领域的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短板,这些都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深刻汲取教训、尽快查缺补漏。


一是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不认真不深刻,风险意识薄弱。面对自建房安全这个城镇化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一些领导干部对满大街的自建房违法建设、违法加层、违法经营带来的安全风险看不见、抓不住,任由风险越积越大、越积越多,最终酿成惨痛事故。没有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排查身边的风险,不把别人的教训当教训,错失了化解风险、避免事故发生的机会。汲取这起事故的教训,首先要从思想上自我革命,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底线思维,真正从思想上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二是落实责任不紧不实,不担当不作为。自建房违法建设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单位,有一个关口把住就能够切断事故链,但在这起事故中,各有关方面层层失守、监管失控。究其原因,关键在于没有压紧压实安全责任。首先是细化责任不具体,导致自建房安全监管上下左右推责;其次是督导检查走过场,一些领导干部不下沉一线检查抓落实,只重部署、不重实效;其三是考核评估不精准,没有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以致一些领导干部责任没有真正上肩。以这次事故为警示,就要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在防控风险中的责任不清不实问题,从严从实落实全链条安全监管责任。三是发展理念存在偏差,政绩观错位。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一些领导干部对此认识不深刻,将发展和安全割裂开来,只重视经济发展的“显绩”,不重视防范化解风险的“潜绩”,城市管理没有跟上,放任自建房无序发展,放大公共安全风险。城市发展必须始终坚持安全发展、依法发展、科学发展,这些年自建房粗放发展,已形成重大风险,反映了一些领导干部发展理念和政绩观存在偏差,没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没有切实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四是立法滞后执法不严,行业安全监管宽松软。造成自建房安全风险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领域法治不彰。具体来说,既有“无法可依”的问题,涉及房屋安全的条款不适应这些年经济社会发展,部分地区也缺乏可操作的地方法规;也有有法不依的问题,一些涉及规划、房屋建设和使用的法规条款没有严格执行。既有执法不严的问题,对违法加层扩建多次执法均没有采取制止措施;也有违法不究的问题,放任不管引发更多的人跟风违法,形成“破窗效应”。解决自建房领域安全问题,要加快补上法治这块短板,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为防控风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五是对基层能力建设重视不够,基层安全治理面临困境。这次事故暴露出基层安全风险防控能力薄弱的问题突出,面临权责失衡、人少事多、财力不足等多重困扰。地方党委政府对基层权责事项统筹不够,一些部门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事权简单下放给基层,上面“甩包袱”推责,下面力不从心、敷衍应付。从中汲取教训,就要更加重视基层治理能力建设,完善基层治理机制,夯实基层安全基础。有关部门要担当履责,不能以“放权赋能”为名把责任层层推卸给不具备专业能力的乡镇街道和社区。领导干部要主动深入基层及时发现问题、帮助解决问题,推动基层治理实现良性循环。

Q
A对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有哪些改进措施建议?

每一起事故都是改进工作的宝贵财富。为举一反三,警钟长鸣,从事故中汲取教训,深入推进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五项改进措施建议:


一是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风险意识和安全发展能力。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专题学习《习近平关于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论述摘编》、《总体国家安全观学习纲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城市安全发展等重要论述,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提高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开展统筹发展和安全专题干部轮训,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真正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二是突出防控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风险。按照国务院部署的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把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和学校、医院、景区、工业园区周边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纳入监管重点,根据风险程度分类施治。对违法改建、加层扩建等造成重大隐患拒不改正的,加强行刑衔接,依法严加治理。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建立经营性自建房信息公示制度,集中力量扎实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工作不落实、执行效果不好的重新补课,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三是标本兼治加强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补齐制度短板,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服务、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等制度办法,制定自建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技术指南等,结合实际研究完善自建房规划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完善日常监管,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城乡自建房行业和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联动和全周期监管机制,推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化解,严格落实定期安全检查责任,保障自建房质量安全。强化源头治理,进一步完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化刚性约束和引领,防止自建房无序发展,严控增量风险。四是压紧压实各级领导干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责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细化落实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职责,拧紧自建房安全管理责任链条。建立城市规划和建设安全责任终身追究制,研究建立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要求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和考评体系,加强履职情况监督,对不认真不负责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五是大力提高基层安全治理能力。把基层安全治理作为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从加强党的领导、建强组织体系、明确权责清单、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财力保障等方面全面提升基层安全治理能力。加强基层履职的专业指导,创新基层人事激励机制,推动将专职网格员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并加强培训,完善培训考核体系,加强工匠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加强面向基层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基层群众风险辨识和应急避险能力,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发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建设和扩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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