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致11人遇难!20名公职人员被处理
近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对外发布浙江武义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
“4·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4月17日14时1分许,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泉溪镇青云路68号的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导致1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9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806.5万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浙江武义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4·17”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违法电焊施工引燃违规存放的拉丝调制漆引发火灾并迅速蔓延,业主违法搭建并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导致疏散楼梯、自动消防设施等安全条件不符合规范,企业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导致人员死亡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对9名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20名公职人员进行处理,对事故企业依法处理。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胡伟文,伟嘉利公司法定代表人,事发厂房房东。2023年4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程俊杰,家风公司法定代表人,火灾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2023年4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应萍,家风公司财务负责人,程俊杰妻子。2023年4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陈金东,家风公司厂长兼安全员。2023年4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成景,家风公司事发时无证电焊作业负责人。2023年4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杨中文,家风公司事发时无证电焊作业人员。2023年4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王兴旭,家风公司事发时无证电焊作业人员。2023年4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李光亮,家风公司事发时无证电焊作业帮工。2023年4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李俊,家风公司表面车间主任。2023年5月1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对于以上人员,根据司法机关调查认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
姚波,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高怀政,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技术干部,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李浩,武义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周文华,武义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安全生产基础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李小伟,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王坚挺,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祝雪挺,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张键,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周涛,武义县经济商务局时任党委书记、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杨张捷,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胡宏立,金华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蓝建,武义县泉溪镇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章康武,武义县泉溪镇镇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郑鑫,武义县泉溪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徐红虓,武义县泉溪镇时任党委委员、副镇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胡成,武义县泉溪镇副镇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帅朝晖,武义县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李强,武义县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陈辉,武义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张新宇,金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三)对事故企业处理建议
1.伟嘉利公司,违规建设、出租厂房,未履行“一厂多租”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武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2.家风公司,违规电焊作业,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将火灾危险性丁类厂房作为丙类使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武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3.烨立公司,未建立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将火灾危险性丁类厂房作为丙类使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武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其他处理
1.责成武义县向金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责成金华市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追责问责作出明确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强调,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等五种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改组等形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形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纪行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的区分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非法煤矿、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应急管理、《中国应急管理报》2022年4月27日二版 原标题《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责任编辑:王倩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