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中的“单位”和“个人”是什么意思?
如果我们学增值税,可以先从第一条学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两类,一类是单位,一类是个人。单位和个人是什么意思呢?我问过一些朋友,有的人回答说,那应该就是法人和自然人吧。
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但有这些错误的概念的朋友还不少。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九条,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我们可以看到,这里税收法条并没有给出一个定义,而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告诉我们哪些属于单位,通过这些列举我们可以看到,企业是单位的一个类型,单位是一个大于企业的概念。我们知道企业是有法人和非法人两种形式的,所以单位的范围更是大于法人的,不能和法人划等号。正确的理解应该是,不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不论是否是一个经营实体,只要是一个社会性的组织,就可以称之为是一个单位。
同样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九条,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这个规定清楚地表明了增值税中的个人是包括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两种类型。其他个人是什么呢?国税函〔2010〕139号中有一个进一步的解释,其他个人就是自然人。可见增值税中的个人是一个大于自然人的概念。
有的朋友可能会觉得奇怪,为什么增值税条例不直接写自然人,而要写其他个人。我的理解是这样的,一般法条中出现其他,都属于兜底性条款,便于今后由于经济发展,出现新的经济现象,可以通过文件的形式来扩展概念,而不用通过修改法律的形式来扩展。
到这里,我们就明确了,增值税纳税人有两类,单位和个人,单位是一种社会组织,这个社会组织的概念是包含法人的。个人也有两类,一类是个体工商户,一种是自然人。
有人说,区别这个有意义吗?反正不管是什么身份都需要缴税。当然是有意义的。清晰而正确的概念是学习税法的基石,只有每个概念都吃透了,才能在纷繁复杂的税法中,准确理解税法的规定。
所以,学完增值税条例的第一条,就可以一网打尽这些问题,比如我们是行政单位,我们是学校,我们是村委会,或者说我们不是法人,我是自然人,难道还需要缴增值税?正确的回答是只要是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无论是什么身份,都是需要缴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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