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后,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纳税申报?
有时候不得不感叹中文的奥妙无穷,同样一句话会有完全不同的意思。只不过这种奥妙在法律条文中体现一点也不美妙,总是生出各种歧义,让人难以把握。
比如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综合所得包含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所以纳税人只要取得了上述所得中的任何一项,就应该办理汇算清缴,也就是应当去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也有朋友说,这句话应该这样理解:是取得综合所得,并且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才应该去办理纳税申报。
按照这样理解,只有部分纳税人,也就是税法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人,才需要去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我反复琢磨了两天,得出的结论是:
从语文的角度来看,两种理解都有道理。
从税收征管实践的角度看,第二种理解更符合实际情况,让所有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都进行纳税申报,是现阶段几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事情。
从税制设计来讲,第一种理解更能体现新个税的内在要求。
为什么这么说呢?
比如,张三2019年1月份取得一笔稿酬50000元,50000元打八折再打七折是28000元,出版社按照25%的税率2660元的速算扣除数,代扣个人所得税4340元。谁知,张三在接下来的十一个月内一分钱收入都没有。
张三全年收入5万元,按照新法规定是不需要缴个税的,但是他已经预扣预缴了4340元的个税,税法是不是应该给张三一个汇算清缴的机会,让他在2020年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把这笔税款退回来?
再极端一些,如果李四一月份取得了6000元工资收入,也可能会被代扣个税。但如果接下来失业,十一个月一直没收入呢?他也应该进行汇算清缴,申请退税。
还有一种情况:比如王五每个月取得工资收入(除去五险一金专项扣除后)3000元,取得兼职劳务报酬3000元。每一项收入都达不到代扣个税的标准,所以没有被扣缴一分钱税款,但王五全年收入汇总计算已经超过了60000元,是不是应该去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办理纳税申报补缴税款呢?
汇算清缴并不是必然缴税,它是一个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过程。旧的个税法由于是按月、分项扣缴税款,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扣缴义务人每月计算出来的税款就是你实际应缴纳的税款。
而新个税下,四项不同的收入分月预扣,从理论上讲,扣缴义务人大部分情况下预扣的税款都不能准确反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全年汇算清缴应该是这种计税方式的一个必经程序,如同标点符号中的括号,必须成对出现,否则就是不完整的。允许部分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到底是吃亏了还是占便宜了,真不好说。
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比较为难了,如果像以往一样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办理汇算清缴,那么张三李四怎么办,白白吃亏?如果要求每个人都来汇算清缴,突然增加的纳税申报义务,大家会不会很不适应而怨声载道?
折中一下,也许以后确定的汇算清缴标准是:1、年收入达到xx万元的人必须汇算清缴;2、认为自己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人可以选择汇算清缴。
这样就给了那些需要退税的纳税人一个机会,可以通过汇算办理退税手续。所以,我还是继续奉上前一篇文章最后的忠告:明年开始记账吧!无论是否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不记账,你都不知道自己该缴税还是该退税。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每个月记一下自己的收入应该不是一件负担很重的事情。
当然这一切只是猜想与讨论,这句话的最终意思,静待总局解开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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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提出不同意见的财税浪子骏哥,同行梁靖磊表示感谢
【郑重提醒】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我们不仅要纳税,而且要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