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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停企业的房产税、土地税缴不缴?来看看这份期待已久的文件

梁晶晶 晶晶亮的税月 2021-12-10

今天财税〔2018〕107号《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在财政部网站上发布,看完之后,我真是心潮澎湃,久久不能平静。为什么?因为这份文件,我曾经期盼了很久。

 

我们先来看看文件主要内容,并不长,政策要点有四个:


1、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2、去产能关停企业名单分别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发布,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认定部门应每年核查,将恢复生产经营或终止关闭注销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税部门。

 

3、企业应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资料留存备查。

 

4、该政策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为什么我会这样期待,因为去年就正好有这么一个案子,曾让我数十日反复斟酌,左思右想。


一个因去产能而被上级要求关闭的煤矿,关闭之后就再没有进行纳税申报,但已经两年了,也没有办完注销手续。在一次专项稽查中,该煤矿被选中了,检查人员查出该煤矿过去两年内未申报缴纳的房产税、土地税上百万元,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也曾经下达过两次限期缴纳税款通知,该煤矿均置之不理,这属于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的行为,被定性为偷税。偷税的金额比例也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

 

当初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我认为该企业这种被动关停的情况,不缴房产土地税款属于事出有因,按理说应该有一个政策来减免房产税、土地税,但我翻遍了所有相关文件,找不到有这种情况的减免。

 

如果这个企业提前申请困难性减免,也是有可能不用缴税的,可惜企业也没有办理。当然这只是可能,因为困难性减免的审批权限目前虽然已经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但基层税务机关很谨慎的,也并不敢随便就批准百万元税款的减免,税收执法风险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悬在基层税务干部头上。

 

而且这个公司特别不明智,就是始终不在乎、不配合。他们一直认为自己是按照上级规定关停的,税务局要收税去找上级,找政府去,别找他们。

 

结果就是,税务机关在和该公司及其上级反复沟通未果的情况下,由于该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一直不缴纳税款,按照规定只能将该案移送到了公安机关。

 

不得不说,公安机关的威慑力是远大于税务机关的。公安未立案前,先派人去企业调查一下情况,这个煤矿的领导一看公安来人,马上就重视起来,和上级机关反映后,不知道通过什么办法,筹措了资金,很快就补缴了相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于是公安没有立案追究。

 

今天看到这个文件,颇有些“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的小激动。虽是初相识,恰似遇故人。

 

那些因去产能关停的企业,尚未缴税房产税、土地税的公司,可以安心享受这个两年优惠了。而我遇到的那个煤矿,已经缴了就只能缴了罢,它还差点陷入更悲催的境地。相似的情况,不同的结果,看来无论人还是企业,都是需要一些运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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