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 如何税务处理?
“私车公用”,通俗讲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给予报销租赁费或者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保险费等费用或者发放补贴的一种经济行为。
私车公用,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具体税收上该如何处理呢?我们从签订合同和没签订合同两种情形分别来考虑:
近期,山西税局这样答复↓
其他省市答疑口径如下
1、厦门税务答疑私车公用
问:公司车辆比较少,公司是否租用公司员工车辆,并签订协议,在协议中注明,如果私车公用产生的费用,员工可以通过油费、停车费、维修费等车辆的有效合法票据在公司报销,该部分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该部分费用是否需要为员工申报缴纳个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私车公用,如存在租赁(签租赁合同),且取得租赁发票,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等等),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2、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6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和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3、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小结
对于企业发生“私车公用”相关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并没有具体规定。从实质上看,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税前列支,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 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承担个人车量所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如车辆保险费、折旧费、年审费、车船税等;
② 代开租赁费发票;
【风险提示】“私车公用”是目前很多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各地执行口径不统一。建议企业在实际执行时,与主管税局沟通并提供完整的税务资料。如随意税前扣除,势必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1、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九类个人所得税税目中除了“经营所得”外均需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口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认可私车公用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但并不意味着个人报销的汽油费、修车费、路桥费就不计入个人所得。
厦门税务:若合同约定,汽油费、停车费、维修费属于车辆租金收入的一部分,该部分收入应并入租金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该部分不属于租金收入,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由员工先垫付,再报销的费用,则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
京地税个[2002]568号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小结】综上,企业与员工或业主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给员工或业主租金。首先,员工或业主应到税局代开租赁费发票。企业凭相关合同及代开的发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向员工或业主支付租赁费时应按“财产租赁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
【风险提示】自2019年5月起,很多省市包括山西,陆续下发代开发票时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的文件。如山西省税务局下发晋税函〔2019〕116号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除经营所得外)。税局将采取事后管理的模式,定期汇总统计纳税人代开发票数据,并与相关纳税人自行申报数据与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数据进行比对,比对结果不一致的,作为风险事项推送至主管税务机关。这一个税征管口径的改变,无疑为增大了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如果少扣缴个人所得税,不仅要对公司罚款,还要向个人追缴税款。
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的个人交通费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没有较为具体的规定。但是,结合实质,企业私用员工或业主车辆,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证明车辆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无法分清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因此,根据税法规定,会被认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如果随意税前扣除,必然会有涉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支付给员工或业主的车辆支出采用实报实销形式。这种形式,本来不属于个人的所得,但按照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众可信财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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