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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应关注四个要点

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是财务处理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公司的因公出差、团建福利、客户往来等,不可避免地涉及相关的账务处理。从今年的4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今天我们通过四个案例,分析几种常见的旅客运输服务情形,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

A公司上个月市场部门业绩卓然,公司奖励市场部员工去三亚旅行,于是购买了10张“北京——三亚”的往返机票,这10张机票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吗?


答案是不可以!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A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10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二

B公司有一名美籍的高管,因公出差杭州,取得了国内铁路客运车票。该笔旅客运输费用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案是可以的!外籍员工只要取得注明护照信息的铁路车票,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三

C公司是医药企业,为了提高员工的业务素养,决定从某医院邀请一名专家前来讲课。产生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案是不可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案例四

D公司2019年5月取得一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已注明旅客身份信息),该行程单的票价27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当如何填写呢?


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根据取得的凭证类型,分别计算进项税额。其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特别提醒: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232.84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第8b栏“其他”“份数”列填写1份,“金额”列填写2587.16元。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


四个要点

1.集体福利产生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可抵扣;


2.非本公司员工,产生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可抵扣;


3.只要是境内产生的符合条件的旅客运输服务就可以抵扣,包括外籍人员;


4.民航基金不可作为抵扣项抵扣。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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