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关于劳务报酬如何预扣个税的回复,把人弄晕了……
昨天,朋友转给我一个北京12366的问题答复的截图:
问题是:单位支付我10000元劳务费,我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支付了增值税291元,城建税及附加17.5元,所得实际上是9691.5元,问支付单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是按照10000元为基数(10000×(1-20%)×20%),还是9691.5元为基数(9691.5×(1-20%)×20%)?
12366北京的答复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如图所示:
这个答复相当于认可了提问者第二种计算预扣预缴个税的方法。
这样的回答正确吗?
第一句话:“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这是没有问题的。
第二句话:“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我看后忍不住诧异了,有这样的规定吗?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1号公告的原文规定是这样的: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可以看出,公告中并没有任何规定允许扣除附加税费。劳务报酬所得超过四千元,减除费用只能按照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实际上这个20%相当于是对劳务报酬取得时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做了一个统一的匡算并扣除。
之所以12366会弄混,估计和财税【2018】164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有关: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这里提到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不但可以扣除附加税费,还可以扣除收入额25%的展业成本。
要注意,这是一个特例,它只针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其他类型的劳务报酬是不能类推适用的。
所以,文章最初问题中10000元劳务费,支付单位应预扣的个人所得税是:(10000-291)×(1-20%)×20%=1553.44元。
当然,目前大家都吐槽劳务报酬预扣个税的比例太高,确实是高。但如果纳税人全年收入不足6万元,到明年3月-6月可以申请退税的,即使超过了6万元,汇算之后也很有可能需要退税。
第二个槽点是大家普遍认为退税太麻烦,这个其实不用太过担忧,个税实行汇算清缴之后,明年一定会出现大量的退税业务,目前总局各项政策都是朝着简化便民的方向发展,这个涉及到千万纳税人的退税流程到时候一定会更简化、便民、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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