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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OR不退税?法院与税务局争锋相对
二审法院在完全支持一审判决的理论基础上,又给了税务局当头一棒,将计就计地回归到税务局的所谓执法依据第51条的立法精神上。即如何理解“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才可以退税问题。法官认为,所谓“超过应纳税额”,其中“应纳”是应该缴纳的意思。即纳税人若想退税,必须是应该纳税而多纳了,才适合51条的退税解释。而刘*秀不是应该缴纳而多纳了的问题,其本身就没有纳税义务。虽然当时以税款名义缴纳了,但该交易被法院撤销后,其缴纳的就不是“应纳税额”了。既然不是符合税法精神的税款,就不适用51条规定,就必须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