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个问答,快速了解最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今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颁布。
因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公益捐赠业务骤然增多,相关政策困惑也不断涌现,如何界定一笔捐赠是否公益捐赠,如何确认一个组织是否是公益组织,对日益庞杂的公益性组织应如何规范等,成为了政策执行中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27号公告的出台,可以说基本解决了上述燃眉之急。
根据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考虑特殊规定,一般来说捐赠是否可以扣除,主要看两个关键点。一是要看通过什么机构捐赠,必须是“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二是要看捐赠的用途,必须是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同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才能按税法规定扣除。
下面我们通过十七个问答,来学习了解一下新出台的27号公告对这些相关事项是如何规定的。
一、公益慈善事业是什么?
目前有两个法律对公益慈善事业有明确界定,符合其中任何一条均属于公益慈善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二、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什么?
公益性社会组织,一共有三类。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三、“社会组织”包括哪些?
公益性社会组织中“慈善组织” 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该公告合并简称“社会组织”。
【晶晶亮评述:注意“社会组织”中不包括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确认资格和“社会组织”不一样,不受27号公告确认资格时所列条件制约】
四、社会组织如果想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该同时具备以下八个条件: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晶晶亮评述:公告中虽然是八个条件,实际上是十五个条件。因为第一条就涵盖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八个条件,分别是(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五、新认定的慈善组织也需要同时具备上述八个条件吗?
答: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上述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的管理机关和工作流程是什么?
(一)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七、有哪些机构需要进行公益性捐赠资格确认?
答:有以下三类组织需要进行确认: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晶晶亮评述:这个类别划分很重要,后续规定有不同】
八、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范围、有效期、起始时间?
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
其他两类社会组织,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晶晶亮评述:一类是次年1月1日,两类是当年1月1日。看起来很奇怪,其实不难理解,第一类是当年到期,肯定应该从次年开始。后两类是新取得资格,政策比较宽松,可以追溯到当年1月1日开始】
九、什么时候发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如何查询?
答: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上述三类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十、什么情况下会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答: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二)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规定的;
(三)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晶晶亮评述:取得资格是同时满足15个条件,丧失资格是一票否决,每一条都是雷区,需要绕道而行】
十一、什么情况下不但要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而且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都不能重新确认资格?
答: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晶晶亮评述:特别注意第三条,捐赠人指定特定受益人且有明显利益关系,是违规行为。在新冠疫情捐赠中,就出现过捐赠人和受赠医院是关联关系的热搜,我当时专门通过网络查询过,两者的关系非常遥远,并不存在明显利益关系。但由此可知,大众对这种利益输送的行为是非常敏感的】
十二、什么情况下不但要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而且永远都不能重新确认资格?
答: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晶晶亮评述:有这样行为的组织应该已经取缔了吧?当然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资格】
十三、被取消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从什么时候丧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答: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晶晶亮评述:丧失资格从发布公告次月起,不会追溯到当年1月1日,不会影响到前期捐赠人的利益】
十四、接受捐赠组织,应使用什么票据?
答: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十五、注册资金捐赠额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晶晶亮评述:说实话这个规定我还没想明白,注册资金不是应该属于实收资本么,实收资本为什么会税前扣除?】
十六、捐赠额如何确认?
答:(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晶晶亮评述: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捐赠方必须提供证明,不提供证明不开发票,有效避免了捐赠方捐了1万物资,虚报成2万,税前多扣除的漏洞】
十七、27号公告什么时候实行?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政策原文链接:新政: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