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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关于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的三个回复,有冲突吗?
梁晶晶整理
晶晶亮的税月
2024-08-28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很多财税人员都烂熟于胸了,但再简单的问题,在反复琢磨的时候,有时也会让人感到困惑。
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是否应该包括投资收益?
目前收集
到以下三个税务局对此问题做过解答。
一、厦门税务网站《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解答》
问:
我公司是生产企业,同时投资了两家子公司,2020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销售产品收入,请问,从子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可以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吗?
答
[嘉宾 杨毓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你公司不属于这类企业,从子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不能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备注:解答嘉宾是厦门市局企业所得税处杨毓芳老师)
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在2019年11月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
非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问题
问:
不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10〕79 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国税函〔2010〕79 号第八条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未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从相关性分析,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会发生业务招待行为,相应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因股权投资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股息、红利以及转让股权收入)有关。
依据上述分析,国税函〔2010〕79 号第八条规定不应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含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股票)转让收入,均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三、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投资公司业务招待费扣除问题
问题内容:
我们单位主营业务是投资理财,通过购买理财产品获取的收益均按规定计入了投资收益科目,故营业收入科目期末余额为0。想请问下这种情况下做所得税汇算时业务招待费如何抵扣?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5-14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之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因此,允许将投资收益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
仅限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若贵公司
属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可以扣除;若不属于,则不能扣除
。
【晶晶亮读后感】
很多人说看了上面的答复,说各地税务局的口径不一致,有地方允许投资收益做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有的地方不允许,回复有冲突。
为什么
会有人这么认为呢?
因为北京局回复:“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未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许多人就理解为既然未限定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那么任何一个企业,只要有股权投资业务,就符合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而
厦门局回复,生产企业的投资收益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和北京局的答复就是相悖的,所以是有冲突的。
其实这是误读,口径并没有不一致。
而且事实上,河南局的回复已经解释了这种所谓的冲突。
整个问题的逻辑是这样的:
首先,投资收益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基数的仅限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其次,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未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也就是说允许有其他经营收入,但需要注意,该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一定是股权投资业务收入,如果不是主业,就不能称之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第三,生产企业或其他企业,虽然也会有投资收益,但因为其投资不是主业,所以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把逻辑关系捋顺以后,再看上述三个省市的回复,其实一点也不冲突,只是问题的侧重点不同,所以回复的要点不一样而已。
—END—
问答来源:税海涛声;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
晶晶亮的税月整理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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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 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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