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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新三板股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第三家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融资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转让新三板股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对此问题,各地税务机关有不同的理解,下面把收集到的相关口径汇总如下:
问题标题:转让新三板股权是否缴纳交增值税?
问题内容:境内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买入和卖出挂牌公司的股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卖出股票预计通过协议转让或做市转让的方式进行)?如需缴纳,增值税应如何计算?
回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时间:2017-04-01
回复内容:您好,在总局未明确新三板股权转让是否征税以前,对于新三板股票交易暂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标题:境内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买入和卖出挂牌公司的股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增值税应如何计算
问题内容:境内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买入和卖出挂牌公司的股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卖出股票预计通过协议转让或做市转让的方式进行)?如需缴纳,增值税应如何计算?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04-02 10:56
回复内容: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新三板、创业板公司的股票属于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因此,单位纳税人转让新三板、创业板股票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产品转让,增值税税率为6%。

问题标题: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问题内容:请问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请明确到底是交还是不交。之前有咨询过,没有明确回答是不是要交,而是给出一堆文件中的条款,最后还是没有明确回答要不要交。恳请明确到底要不要交,如果要交,按什么交。谢谢!
回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08-24
回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安排,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股票在内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按转让金融商品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目前暂不征收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属于金融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标题: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是否属于股权转让
问题内容: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9号)第三条规定,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厦门税务局认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请问湖北省税务局认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还是金融商品转让?
回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12-29
回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转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在“新三板”挂牌的股票,具有等分化、可交易、公允定价等特点,属于有价证券。企业转让“新三板”挂牌的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问题标题:关于新三板股票转让的问题
问题内容:我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于一年前购置了部分新三板上市的股票,现拟定转让。请问,新三板是否属于上市公众公司?其股票转让是否按照转让金融商品征收增值税?
回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3-25
回复内容: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附件2……一、(三)销售额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9号)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三、根据《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96号)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另外,按照证券类法规规定,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票转让是否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晶晶亮读后感】
我个人的理解是应该缴税。缴税理由,珠海、湖北税务局已经阐述得比较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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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 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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