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稽查局会不会突击检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2]62号
案件名称 苏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针对你单位涉嫌不计少计收入偷逃增值税的情况:
检查人员在没有通知被检查对象的情况下,对你单位进行了突击实地检查,但你单位可以签收相应法定文书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均不在你单位经营场所(苏州工业园区***楼)现场办公,之后通知你单位财务负责人到税务局签收了税务检查通知书,与税务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到你单位现场调取了销售系统数据,但该销售系统数据只保存了2017年10月份之后的数据,根据销售系统数据你单位存在预付卡销售收入。
根据对你单位店长吴***、经理崔***的询问调查:你单位从事亚健康养生服务,销售收入的收款方式以银行卡POS机刷卡收入为主,也有少量的现金收入。服务的计费方式分为单次直接收款计费和预付卡预存优惠计费方式。
根据你单位财务人员对预付卡收入、银行存款和发票的核对,你单位提交情况说明承认:
你单位自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存在未按规定确认预付卡预收账款已提供服务应确认当期应税收入的税务违法情况,经统计你单位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少确认预付卡已提供服务的应税销售收入价税合计金额463465.36元。同时你单位提交的说明材料称,你单位在检查之后通过更正申报方式对上述涉税收入的收入、成本费用进行了更正申报,补缴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1、增值税方面:通过账簿上不计少计、隐匿销售收入价税合计金额463465.36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四、五条之规定,应追缴增值税13498.99元(463465.36/1.03*3%=13498.99)。
2、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按规定征收你单位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944.92元。
3、教育费附加方面:依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第四条,《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第三条之规定,征收你单位教育费附加404.97元。
4、地方教育附加方面:依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第一条之规定,征收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269.9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以上行为属于偷税,应追缴增值税13498.99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44.92元,合计追缴所偷税款14443.91元
纳税人名称 苏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2557682
处罚结果 处所偷税款0.8倍罚款计11555.14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2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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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检查前,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稽查局检查都会事先告知,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会突击检查。采取突击检查最主要的原因是,了解到企业有隐匿收入的情形,如果事先通知,很可能证据就被转移了。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突击检查,也是要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必经的程序一个都不能少。
来源:税乎网;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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