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之二】新公司法中的修订亮点11-20
新公司法修订的地方非常多,我把自我感觉比较重要的修订内容整理了一下,供大家参考。
十一、新《公司法》第42、92条,明确了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十二、新《公司法》第84条,新增股权转让告知事项,取消股权转让征求同意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三、新《公司法》第86条,新增变更股东名册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十四、新《公司法》第88条,新增转让未届出资期股权的出资义务的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十五、新《公司法》第89条,新增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其他股东申请回购股权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十六、新《公司法》第96条,修改了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定义。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十七、新《公司法》第97、98条,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十八、新《公司法》第99条,其他发起人的连带责任。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十九、新《公司法》第102条,删除了无记名股票规定,所有股票都需要记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二十、新《公司法》第112条,一个股东不设立股东会。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