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能否作为刑案的定案依据?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税务行政案件中常见的文书之一,通常由开票方税局向受票方税局出具,在税务系统内部发挥税务稽查工作协同、告知等作用。但在刑事程序中,《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有时会被用来指控开票方构成虚开犯罪,甚至被用来指控受票方构成犯罪。由此,《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能否作为刑案证据并进而作为定案依据,引发诸多实务争议。本文就这一争议展开分析。
一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法律规定及其在刑案中的表现形式
二
能否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认定虚开罪,存在不同裁判观点
观点1:《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属税务机关内部文书,不能直接认定虚开
案号:(2019)甘0402刑初181号
法院观点:公诉机关认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证据是白银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孙占朋的口供,《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税务机关之间的协查材料,属税务机关内部文书,没有法律规定只要税务机关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即被认定为虚开;孙占朋虽供称存在虚开的情形,但是在真实交易的过程中部分虚开,虚开的数量、金额其不清楚,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故认定孙占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孙占朋的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观点2:《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具备证据三性,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案号:(2020)青01刑终60号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关于上诉单位及上诉人邓某某所提“《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关于众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涉嫌犯罪的情况说明》不具备证据的三性,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上诉理由。经查,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税务管理部门,具有提供真实税务材料的资格,本案税务机关提供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关于众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涉嫌犯罪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是根据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数据库中数据产生和提取,并经税务机关检查、核实,且税务机关在移交的证据材料上均加盖税务机关印章,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作为本案据以定案的证据。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
法律分析:《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不能作为虚开罪定罪依据
【晶晶亮读后感】《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税务机关内部文书,它本身并不符合证据资格的要求,但是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稽查局应该是在搜集了一定的证据后,对该发票进行定性处理的。所以,该通知单所依据的证据是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的。
确实存在税务机关内部信息传递的时候只传递《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而不传递相关证据的情况,其实这样操作是不规范的。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开票方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定性,并不意味着交易一定是虚假的,因为虚开的概念包括两大类,无货虚开和有货虚开。有真实交易但购销方名称、货物服务项目、数量、金额等信息填写与实际不相符,也属于行政违法的虚开范畴。至于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要从刑事角度做进一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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