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主动辞职反遭公司“暗算”?3个月后工资倒赔女子近5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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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出辞职后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
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而是在30日通知期届满后
让员工继续工作
一段时间后
才通知员工离职
殊不知,这样的做法
法律风险非常大
汪小姐于2014年8月1日入职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9月7日,汪小姐通过微信向法定代表人范某提交辞职报告,微信聊天截图显示“你把我的辞职报告签好,手续办完我就走,告诉我怎么交接”等内容,范某口头回复需要时间找寻其继任者,此后汪小姐继续在公司工作。
银行流水显示,公司于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照常支付汪小姐工资。
2021年12月13日,公司以同意汪小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汪小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000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00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汪小姐虽于2021年9月7日向范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但公司并未就该意思表示应允,未与汪小姐办理离职手续等。双方均认可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汪小姐正常提供劳动。而时隔三个月之久后,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汪小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明显超出一般用人单位合理审批流程时间,缺乏合理性与劳动关系维系之善意,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汪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公司诉称,本案系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通知其离职,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案涉公司给出的理由如下:
1.本案系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同意,双方劳动关系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依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汪小姐始终未撤回离职意思表示,其行使预告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送达公司即生效,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撤回。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向汪小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汪小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予以回应,而是继续接受汪小姐提供的劳动,应认定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双方劳动关系此后继续存续。
公司在3个月后的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汪小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显然超过了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申请离职的合理期间,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判决公司支付汪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离职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赋予单位的权利。劳动者在递交辞呈后,如果单位没有在30日内予以批准,劳动者不得离岗。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提出辞呈后,如单位需要,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30日的劳动义务;如单位不需要,在预告期30日内,单位可随时同意劳动者离职并做好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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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法治网、工人日报、成都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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