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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疫情期间对这两类人,乌鲁木齐有特别提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最新通报,7月25日0时至24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22例(其中5例为无症状感染者转确诊病例),新增无症状感染者38例,均在乌鲁木齐市


截至7月25日24时,新疆(含兵团)现有确诊病例137例(危重症2例、重症14例),其中乌鲁木齐市135例、喀什地区1例(乌鲁木齐市输入病例)、兵团1例;现有无症状感染者147例,均在乌鲁木齐市;尚有7184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将被追责




25日,据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局长张景春介绍,疫情防控期间,全市绝大多数市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要求,积极配合防控工作。但也有个别市民有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的行为,比如不服从小区防控管理规定,随意进出,甚至串门聚餐、聚集;不配合核酸检测工作、辱骂工作人员;进入公共场所不戴口罩;集中或居家隔离期间有发热等症状不及时报告等现象。


据张景春介绍,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及自治区公安厅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于此类行为,须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如果市民上述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造成恐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市民拒不执行当地政府在疫情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市民违法行为如果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情节严重者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有人在疫情期间造谣、散布谣言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于信谣传谣、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不仅可能涉及行政拘留,严重者还可能涉及刑事处罚。


因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家庭可申请民政救助




记者25日从乌市民政局了解到,针对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以及保障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等方面,乌市各级民政系统将做好兜底保障工作。困难群众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救助,经乡镇(街道)审批后,即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发放救助金和救助物资。


乌鲁木齐市各级民政部门也将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加快办理和资金发放速度,审批程序所需资料可在救助后补齐。


此次临时救助将适当放宽户籍所在地申请限制,对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在非户籍所在地因疫情导致严重困难的流动人口,也可申请救助,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


来源:新疆新闻网、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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