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为何拿着房产证在家门口等待检察官?
“为这套房子,我打了两场官司,申请了两次执行,等了16年,法院、房管局跑了无数趟,最后还是检察官帮我拿到了房产证。”近日,河南省新乡市市民吴某向前来回访的红旗区检察院检察官感慨地说。
2004年,吴某以80万元的价格从某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房产,由于她与该公司老板严某是朋友关系,在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双方并没有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2008年搬进去以后,吴某多次催促,但是严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一拖就是8年。2016年6月,吴某把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2017年6月,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确认房屋所有权为吴某所有,房产公司应为吴某办理过户手续。
2017年7月,红旗区法院在向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却意外发现房产公司已于三个月前将这套房产卖给了第三人林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7年12月,红旗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
得知该消息后,吴某多次到法院、房管部门交涉,均无果。无奈之下,2019年10月,她来到了红旗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案后,承办检察官调查发现,原来房产公司打了两个“时间差”:2004年吴某与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全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并没有联网;2017年4月,房产公司在一审败诉、二审上诉期间,故意将房子卖给第三人林某。
“按照法律规定,房产公司擅自将已经查封的房产转卖给第三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产公司老板严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于红旗区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是依据无效合同作出的,2019年11月,红旗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恢复执行,同时将严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至新乡市公安局,目前该案已经进入侦查阶段。
由于找不到林某,很难证明其买房子的时候是否对该房之前的交易知情,这给法院恢复执行带来了不小的难度。“吴大姐,我们建议你到法院申请撤销房产公司与林某的买卖合同。”检察官对吴某提出建议。2019年12月,吴某到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今年5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房产公司与林某的合同无效。
本以为到此,案件可以画上圆满句号,没想到承办检察官又收到了吴某的求助:“想着两次官司都赢了,执行也恢复了,我盼星星盼月亮,可就是不见执行结果。”据此,今年6月24日,红旗区检察院再次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在检察监督的一再推动下,法院向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7月27日,吴某终于拿到了心心念念16年的房产证。
来源: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