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正式实施在即,全国检察机关如何贯彻实施?划重点啦!
12月7日,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召开。此次大会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入学习、对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的再学习,也是对民法典的深化学习。此次大会透露哪些重要信息?划重点啦↓↓↓
检察机关多措并举
为民法典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自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典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学习宣传民法典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最高检带头、地方各级检察院跟进,组织开展了多形式、多层次、全覆盖的学习培训,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也已经完成,为民法典正式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此次大会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入学习、对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的再学习,也是对民法典的深化学习。
会议认为,高质量发展需要高水平法治保障,只有在法治这个“最大公约数”下,最广大人民群众才能享有更为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颁布实施民法典将有力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力保障人民各项民事权利,有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检察机关在贯彻实施民法典中肩负着双重责任:既要在办案中严格践行民法典,又要通过法律监督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
民法典实施对检察工作
带来三大影响
进入新发展阶段,对照民法典实施提出的更高要求,检察工作还存在差距、短板。一方面,不少检察人员思想观念上还是“重刑轻民”。民事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不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更高要求,精准监督还待落实。民商法专业人员不足,把握法律政策、办理新型案件、释法说理等能力不足。另一方面,虽然最高检党组反复强调要把民法原则、民法典精神融入“四大检察”,但传统观念、办案方式仍存在不适应、跟不上的问题。
会议强调,真正把民法典落到实处,首先要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正确把握民法典实施对检察工作整体带来的深刻影响。
▶ 第一,民法典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了体系更完备、规范更明确、尺度更统一的法律支撑。
▶ 第二,民法典的实施赋予检察机关更重责任。民法典系统构建了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全方位保护体系,特别是在民事权利保护方面有许多制度创新,这些新规定丰富了民事权利的范围和内涵。如何有效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是对检察机关履职尽责的重大考验。
▶ 第三,民法典的实施对各项检察职能融合发展创造了难得契机。民法典不仅是保障民事权利的“宝典”,也为行政权力行使划定了界限,为刑事司法和公益诉讼保护民事权利提供了详实规范。民法典实施后,“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融合发展不仅有实体法精神一致的遵循,更有权利价值融通的指引。
以“万法之基”的民法典精神
引领“四大检察”创新发展
学习贯彻民法典,关键在于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领悟法条背后的“法理”,促进“四大检察”都能以“万法之基”“万法之母”的民法典精神内涵,引领各项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会议指出,要深化、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民法典调整规范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本身就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在立法领域的重要制度成果。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日益增强,普遍希望对权利的保护更充分、更有效。各级检察机关必须落实好民法典关于人民权益保障的规定,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比如,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这被称为“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突出体现了人民至上的立法理念和价值追求。检察办案中要正确理解、贯彻,尤其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要充分体现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检察各业务条线都要
通过办案引导规范社会行为
民法典最大亮点之一,就是以立法形式表达、传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把权利平等、生命无价、人格尊严、保护英烈、公序良俗、诚实守信等价值理念固化为法律规定,体现了鲜明的价值导向。
会议明确,检察机关要深化、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检察各业务条线都有责任通过办案引导、规范社会行为。检察履职要引领、促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司法办案的灵魂,使司法活动既符合法律规范又遵循道德标准,促进形成全社会普遍认可、充满正能量的价值理念和行为方式,更好守护公平正义、弘扬美德善行。
国企民企法律地位平等
司法上不能差别对待
平等是民法典的核心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
会议强调,检察机关要深化、落实平等保护。以民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为例,认罪认罚从宽可以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责任及涉案人其他民事纠纷不因被告人所犯罪行轻重、处于不同被追诉阶段而不同,这就是法律地位平等。
会议指出,平等保护首先要有观念认同,才可能在检察司法中落实。对民营企业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就是促进落实平等保护。民法典第113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对促进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会议要求,在检察机关监督履职中,对包括国家、集体、民企在内的各类民事主体要一视同仁,国企、民企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基于身份不同而在司法上有差别对待。
及时监督纠正与民法典精神
和规定不相符的司法裁判
检察机关要深化、落实精准监督。民事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检察机关必须聚焦突出问题,精准履行监督职责,及时监督纠正与民法典精神和规定不相符的司法裁判,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 “精”,就是要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监督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
▶ “准”,就是要做到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
以系统思维实现司法办案
“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民法典不仅是民事检察的依循,与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履职也紧密相连。
会议指出,检察机关要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考虑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相关规定,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比如,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将带有地域性、倾向性、普遍性的涉案问题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有关行政机关是否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等进行审查,一体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民事检察部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发现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线索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
检察机关进一步
畅通司法救济渠道
保障当事人监督权
去年受理民事申诉14.2万件
同比上升23.9%
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申诉持续上升,去年受理14.2万件,同比上升达23.9%。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突出强调“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检察机关结合贯彻实施民法典,培育、养成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确立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
会议要求,做强民事检察工作,要加强精准监督、类案监督。检察机关在加强全面监督的同时,要注重通过类案深化研究,努力做到精准监督,促进解决更多面上、类似问题。要下大气力提升监督办案质效。要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严格规范适用中止审查,真正做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积案清零”。要充分运用公开听证,依照民法典加大释法说理力度,引导当事人认同正确裁判,促进案结事了人和。还要切实规范工作程序。最高检正在依据民法典修改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要进一步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障当事人行使申请监督权。对争议性很大、当事人不易接受检察决定的案件,原则上都要公开审查、听证办案。
针对民事检察受案分布典型的“倒三角”,会议要求,要健全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省级院和市级院以生效裁判结果监督为重点,基层院则要以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为重点,形成分工负责、各有侧重的工作格局。
在刑事办案中充分保障
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贯彻实施民法典,检察机关应当更加自觉优化刑事司法理念、强化民事权利保护意识。要对标民法典精神,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牢固树立民事权利保护的观念,平等、充分保障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会议强调,检察机关要主动适应刑事犯罪结构重大变化,坚定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办理涉黑恶犯罪、经济犯罪案件,更要注重审查涉案财产的来源、性质,严格区分黑恶财产与合法财产、股东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要统筹考虑民事赔偿和刑罚适用的关系,确保案件处理三个效果统一。在刑事执行监督中,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的同时,注重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
会议指出,要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在办理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刑事案件时,全面分析案件不同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导向等因素,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机械司法。对于民事欺诈行为、合同等债权纠纷案件,要实质性研析涉案法律关系、当事人法律行为及其主观故意,不能简单化认定或不认定“刑事诈骗”“合同诈骗”,防止通过刑事追诉插手民事纠纷,违法进行公权干预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减损、限制公民的民事权益。对于那些表面上打着“民事交易”“经济纠纷”旗号,实质上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诉,最典型的就是以民间借贷掩盖的“套路贷”犯罪。对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涉经营类违法犯罪的,依法可不予刑事追诉的就不捕不诉,但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的检察意见。在这方面,要转变传统观念、做法——不以犯罪处理好像就不足以体现从严,而没有把经济处罚、民法调整也看作“惩罚”“治理”。要立足监督本职,加大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力度,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立案,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依法保护自然人和各类组织的财产权、人身权。
会议要求,要把民法典充分运用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办案中要根据民法典关于损害赔偿的制度规定,充分尊重和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不仅向犯罪嫌疑人讲清赔偿的法定责任、方式及其对量刑建议的影响,还要向被害人释明依法获得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赔偿的具体事项及计算标准,引导被害人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要将是否“认赔”、是否赔偿到位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考虑因素,注重保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以行政检察促进行政机关
正确适用和执行民法典
民法典为公权力行使划定了边界,也为做“实”行政检察提供了重要规范。要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职能,注意通过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正确适用和执行民法典,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要求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特别强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提出,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不仅要对行政诉讼本身进行审查,还要以民法典为标尺,从行政行为的程序、依据等方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违法情形,督促行政机关纠正。对办案中发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带有的较突出和倾向性问题,要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检察机关要根据民法典新设的行政职责规范,对行政检察监督内容予以健全完善,办好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推动行政机关依法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会议指出,行政诉讼监督中发现,行政诉讼背后往往存在各类民事纠纷,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交叉已成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件中的“新常态”。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可以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检察监督就要从整体上把握案件焦点,不仅要用行政法判断行政行为是否依法有据,还要正确运用民法典,从整体上把握案件争议问题,理清因果关系,促进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一揽子解决,确保案结事了政和。
以民法典为遵循
完善公益保护“中国方案”
检察机关将以实施民法典为契机,推动深化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以诉的形式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会议指出,民法典多个条文涉及“公共利益”,一些规定直接补强了公益诉讼检察法律依据,为履行这项神圣职责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要以民法典为遵循,探索完善公益保护“中国方案”。
民法典第9条被形象称为“绿色原则”。侵权责任编专设“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章,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会议要求,检察机关要理解好、运用好,持续抓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探索公益诉讼检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效衔接,全面推开“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模式,更好服务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推动绿色发展的要求。
民法典第1185条、1207条、1232条分别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明知产品缺陷造成严重损害和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三种情形,规定了被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通过提高违法成本遏制违法行为是强化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会议为此专门强调,检察机关要加强实践探索,为完善立法提供实践依据。同时,民法典强化了对妇女权益、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保护,检察机关将在相关领域积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
以检察监督推动
未成年人保护更好落实
民法典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始终,许多条款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检察机关将落实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新要求,创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明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未成年人保护法把近年来最高检会同相关部门力推的“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相关机制以及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政策,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更重责任和更高要求。会议强调,检察机关要把贯彻实施民法典与修改后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机贯通衔接,紧密结合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更好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
民法典总则编专设“监护”一节,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了家庭监护职责、国家监护制度。会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办案,通过检察建议、工作协调机制,督促职能部门落实紧急情况下对未成年人临时生活照料,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等规定。
会议指出,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司法救济作出具体规定。检察机关要积极、有效履职,特别是支持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会议提出,民法典第1035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2条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都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要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积极开展法律监督,推动治理利用网络、手机应用程序非法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问题。
完善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
和规范性文件
各级检察机关将紧密结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检察实践,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查漏补缺,为民法典施行全面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抓好配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抓紧研究、预判实施民法典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深化调查研究,突出问题导向,及时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确保民法典施行前后法律适用衔接、司法尺度统一。
会议要求,检察官们要把“要我学”变成“我要学”,努力提升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能力。学习、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理解、把握民法典的基本规范、要义的指南。要学会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对法律要义的理解、判断。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要培训、练兵,要聚焦提升实务能力。
会议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智慧借助,解决民事检察人才短缺突出问题,用好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和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律师、退休司法官、有法律背景的代表委员的作用,助力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能力。
围绕民法典
实施深化研究、宣传
检察机关将围绕民法典实施深化检察理论研究,重点围绕检察机关如何适用、“四大检察”如何融会贯通等开展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专门强调要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会议认为,贯彻实施民法典,民事检察法律监督进入新的阶段,面临大量实践和理论问题、难题。检察机关要处理好“内挖潜力”与“借助外力”的关系,发挥检察理论研究基地的作用,加强与法学界、专家学者的合作,努力增强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和说服力。
会议指出,“谁执法谁普法”,立足检察办案宣传好民法典是重要检察职责,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发挥好表率作用。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以案释法,用案例阐释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让民法典所蕴含的契约精神、自愿原则、诚信原则等深植于群众内心。要结合法治副校长工作,做实青少年民法典教育,让民法意识在孩子们心中扎根。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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